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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发布时间: 2012-05-11 发布单位: 区信息网络中心



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备注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执法监察科(下同)

 

2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8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9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1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1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16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17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18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执法监察科

19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执法监察科、危险化学品管理科(下同)

2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执法监察科、危险化学品管理科(下同)

2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察科(下同)

2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5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警告,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26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执法监察科(下同)

27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8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构实施

29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

 

31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无害化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32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33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34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35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3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37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3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3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4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4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4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4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4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4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4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4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48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49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5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5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52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5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5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5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5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5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5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5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6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61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部分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核发

62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63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执法监察科、危险化学品管理科(下同)

其中吊销许可证由发证机构实施

64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65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6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构实施

67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8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69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0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1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2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3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4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5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6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7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8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79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警告,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管理科(下同)

8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81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警告,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82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警告,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83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警告,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84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察科、危险化学品管理科(下同)

85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安监部门核发

8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警告,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执法监察科、危险化学品管理科、综合监督管理科(下同)

8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责令改正,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8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8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管理科(下同)

部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由区安监部门实施

9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91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92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警告,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93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相应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撤销其相应资质由市级以上的发证机关实施

94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执法监察科、危险化学品管理科(下同)

95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9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责令限期申请,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97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98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99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警告,罚款;暂停资质半年,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100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相应的发证机关实施

10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接收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0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10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10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10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10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到2005年1月13日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107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管理科(下同)

108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撤销其注册,罚款,(备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09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罚款,吊销执业证,(备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吊销执业证由相应发证机构实施

110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警告、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11

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警告、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112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警告、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113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警告、罚款;暂停资质半年,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暂停资质半年由相应的发证机构实施

114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15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执法监察科、危险化学品管理科(下同)

116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17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118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撤销相应资格由相应发证机关实施

119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由发证机构实施

120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由发证机构实施

12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2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管理科(下同)

123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24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撤销检测检验资质由相应发证机构实施

125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126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127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

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由相应的发证机构实施

128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执法监察科(下同)

吊销相应许可证由相应发证机构实施

129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13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管理科

131

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管理科

132

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 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管理科

13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执法监察科(下同)

134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

135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

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执法监察科

吊销其资格证由相应发证机关实施

136

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或聘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科管理科(下同)

137

注册安全主任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警告或者取消资格;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取消资格由市以上发证机构实施 

138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规定的义务

警告或者取消资格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取消资格由市以上发证机构实施 

1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警告,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察科(下同)

140

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41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警告,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执法监察科、综合监督科管理科(下同)

142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警告,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143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警告,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144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警告,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145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执法机构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20日,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四款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日,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20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0日,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5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0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6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当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

执法机构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执法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科、综合监督管理科

(下同)

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执法机构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

 综合监督管理科

2

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综合监督管理科

3

企业安全主任注册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

综合监督管理科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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