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
1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委托执法 |
2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委托执法 |
3 |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 |
委托执法 |
4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 |
委托执法 |
5 |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 |
委托执法 |
6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 |
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 |
委托执法 |
7 |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委托执法 |
8 |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 |
委托执法 |
9 |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 |
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 |
委托执法 |
10 |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
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 |
委托执法 |
11 |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科 |
委托执法 |
12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
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科 |
委托执法 |
1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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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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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但拒不校验的 |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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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反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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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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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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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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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时限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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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2001年9月29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2001年12月29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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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001年12月29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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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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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抚养费 |
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或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征。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 |
委托执法 |
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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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日常管理项目,委托执法 |
2 |
育龄夫妻绝育术后输精(卵)管复通术审批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日常管理项目,委托执法 |
3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002年1月18日施行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
日常管理项目,受委托执法 |
4 |
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 |
1999年5月25日施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 |
日常管理项目,直接放权 |
5 |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发放 |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2009年4月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2009年5月1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 |
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 |
日常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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