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二: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1)警告或者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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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四)项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 ||||
(3)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
(4)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
(5)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 ||||
(6)警告;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7)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
(8)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9)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
(10)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 ||||
2 |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1)警告或者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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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
(2)处3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
(3)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第(一)项 | ||||
(4)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
(5)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第(一)项 | ||||
(6)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1款第(二)项 |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
(7)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8)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
3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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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 |||||
4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或者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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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防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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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同上 |
|
7 |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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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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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
警告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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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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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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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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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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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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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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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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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 |
由发证机关吊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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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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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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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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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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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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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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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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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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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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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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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 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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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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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百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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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的 |
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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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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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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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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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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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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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一)调整严控废物处理工艺的;(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迁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许可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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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持证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本条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 ||||
39 |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未于届满40日前按照规定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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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款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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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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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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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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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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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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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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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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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 |
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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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转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转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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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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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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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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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同上 |
|||
54 |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同上 |
|||
55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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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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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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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二)、(三)、(四)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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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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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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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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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3 |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
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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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
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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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向农业环境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气、烟尘、粉尘和生活污水;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水;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车辆 |
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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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排入水体 |
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六)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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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贮存、运输和不采取措施处置固体废弃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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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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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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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 |
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2款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控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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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在环境中乱放或自行掩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自行焚烧放射性废物者 |
罚款 |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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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管理不严,引起环境污染或人员损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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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破坏放射性废物库设施,乱拿放射性废物或废放射源者 |
同上 |
|||
74 |
不按规定交纳废物贮(处)费者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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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经批准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的 |
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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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不按规定存放放射性废物、丢失或擅自处置废放射源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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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未经批准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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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不按规定送贮放射性废物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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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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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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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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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千元至2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至1千万元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千万元至1亿元的,罚款2万元至10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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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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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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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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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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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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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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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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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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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
可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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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 | |||||
91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
92 |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93 |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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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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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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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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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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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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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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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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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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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102 |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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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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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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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同上 |
|||
106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
同上 |
|
107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同上 |
|
108 |
不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不能正确反映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情况的 |
可处以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同上 |
|
109 |
排污单位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自动监测监控仪器的 |
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同上 |
|
110 |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同上 |
|
111 |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同上 |
|
112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同上 |
|
11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4项 |
同上 |
|
114 |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同上 |
|
115 |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 |
同上 |
|
116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同上 |
|
117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
逾期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
118 |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的 |
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千元至2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至1千万元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千万元至1亿元的,罚款2万元至10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同上 |
|
119 |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 |
同上 |
|
120 |
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
同上 |
|
121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同上 |
|
122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或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同上 |
|
123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 |
同上 |
|
12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同上 |
|
125 |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同上 |
|
126 |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
同上 |
|
127 |
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同上 |
|
128 |
未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同上 |
|
129 |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同上 |
|
130 |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同上 |
||
131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同上 |
|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32 |
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同上 |
|
133 |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未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或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 |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
同上 |
|
134 |
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
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
同上 |
|
135 |
新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或者已建加油站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同上 |
|
136 |
新登记油罐车未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的,或者在用油罐车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 |
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同上 |
||
137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 |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
同上 |
|
138 |
未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同上 |
|
139 |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反相关检测规定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
同上 |
|
140 |
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
处每车次5五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
同上 |
|
141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防治科 |
|
142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
同上 |
||
143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
同上 |
||
144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 |
同上 |
|
145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同上 |
|
146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同上 |
|
147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十二)、(十三)项 |
同上 |
|
148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 | |||
149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五)、(六)项 |
同上 |
|
150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 |
同上 |
|
151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
同上 |
|
152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
同上 |
||
153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九)项 |
同上 |
||
154 |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项 |
同上 |
||
155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 |
同上 |
||
156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
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同上 |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 | |||||
157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项 |
同上 |
|
158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 |
同上 |
||
159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同上 |
||
160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项 |
同上 |
||
161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 |
同上 |
||
162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 |
同上 |
||
163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项 |
同上 |
||
164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
同上 |
|
165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同上 |
||
166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
同上 |
||
167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
同上 |
||
168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2款 |
同上 |
|
169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同上 |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 ||||
170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同上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 |||||
17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 ||||
17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同上 |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 ||||
173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同上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 |||||
174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同上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
175 |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1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1款 |
同上 |
|
176 |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2款 |
同上 |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2款 | ||||
177 |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同上 |
|
178 |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或者《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未补建的 |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同上 |
|
179 |
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生态环保科 |
||
180 |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防治科 |
||
181 |
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同上 |
||
182 |
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 |
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1款 |
同上 |
|
183 |
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 |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2款 |
同上 |
|
184 |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三)项 |
同上 |
|
185 |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四)项 |
同上 |
|
186 |
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同上 |
|
187 |
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同上 |
||
188 |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同上 |
|
189 |
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五)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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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同上 |
|
191 |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同上 |
||
192 |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同上 |
||
193 |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同上 |
||
194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同上 |
|
195 |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同上 |
||
196 |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同上 |
||
197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同上 |
|
198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同上 |
|
199 |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同上 |
||
200 |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同上 |
||
201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
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同上 |
|
202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警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同上 |
|
203 |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同上 |
||
204 |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同上 |
||
205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同上 |
|
206 |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同上 |
||
207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同上 |
|
208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
209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同上 |
|
210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同上 |
||
211 |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第(一)项 |
同上 |
|
212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第(二)项 |
同上 |
||
213 |
不按规定交纳放射性废物贮(处)费者 |
罚款 |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同上 |
|
214 |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
215 |
不按规定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的 |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同上 |
|
216 |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未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
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
同上 |
|
217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未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生态保护科 |
|
218 |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
219 |
假报、拒报、屡次迟报环境统计报表的 |
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同上 |
|
220 |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
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同上 |
|
221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
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同上 |
|
222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防治科 |
|
223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同上 |
||
224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同上 |
||
225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同上 |
||
226 |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终止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未对处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理的严控废物及其产品做出妥善处理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同上 |
表三: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时限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二、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十二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
|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设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
3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同上 |
|
4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2款;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防治科 |
|
5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
同上 |
|
6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 |
同上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医疗废物 | |||||
7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
8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1、第2款 |
同上 |
|
9 |
在城市市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炉机、锤击桩机审批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同上 |
|
10 |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5个工作日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
同上 |
|
1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关闭、拆除、闲置的核准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防治科 |
表四:行政强制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予以代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防治科 |
|
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或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
同上 |
|
3 |
对非法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查封、扣押其经营的固体废物和由固体废物分离出的产品,并作出处理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同上 |
|
4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同上 |
|
5 |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
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经责令其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排污单位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生态保护科 |
|
7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排污单位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生态保护科 |
|
8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排污单位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生态保护科 |
|
9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排污单位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10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1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排污单位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1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排污单位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13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排污单位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14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排污单位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表五: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依据 |
执法主体 |
备注 |
1 |
排污费 |
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1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1款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1款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1款。 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⑦《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⑨《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78号)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表九: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现场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0.《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12.《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
2 |
环境影响后评价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
|
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二十一部分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
4 |
生产噪声严重扰民的协议的备案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
5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的检测、评价结果的报告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同上 |
|
6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或检测报告的备案及造成场地污染的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的备案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十四条 |
同上 |
|
7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制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九条 |
同上 |
|
8 |
排污量的核定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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