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 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依据 (含印发机关、施行时间、条款项) |
执法 主体 |
(有委托执法的) 受委托单位 |
(有委托执法的) 委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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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撤消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第188号令)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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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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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规举办民办或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机构 |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
1.《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第十二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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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警告;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第十七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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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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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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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
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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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规举办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
1.《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七条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第十二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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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
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第十条第一款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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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 |
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证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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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
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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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经初审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经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
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基础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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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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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的;出资人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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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
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基础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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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基础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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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 时限 |
依据(含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执法主体 |
(有委托执法的) 受委托单位 |
(有委托执法的) 委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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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教师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45个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第188号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 |
佛山市教育局 |
区教育局 |
《佛山市教育局向辖区教育局下放行政管理事项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3〕1号) |
2 |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
45个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第188号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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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办实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
5个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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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
5个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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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 |
5个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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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含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执法主体 |
(有委托执法的) 受委托单位 |
(有委托执法的) 委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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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督导 |
2002年5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3号令颁布于200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的第四条1——11款: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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