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农业)行政执法
职权一览表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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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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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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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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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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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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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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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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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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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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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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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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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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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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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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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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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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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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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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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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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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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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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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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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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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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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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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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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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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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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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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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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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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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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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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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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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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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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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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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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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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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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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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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农业行政执法检查时,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向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
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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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农业生产者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残膜,造成农业环境农产品污染事故的 |
责令其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回收农用残膜,逾期不回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其费用由农膜使用者承担。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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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直接向农田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达到农业环境标准的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
责令限期清除污染,达标排放;逾期不治理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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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的 |
责令限期清除污染,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其费用由弃置者承担,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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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或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作肥料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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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的 |
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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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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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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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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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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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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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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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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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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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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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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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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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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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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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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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销售种畜禽时,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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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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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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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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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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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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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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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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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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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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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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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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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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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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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原批准部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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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原批准部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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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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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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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
76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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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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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部门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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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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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
81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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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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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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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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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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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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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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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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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使用已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 |
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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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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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况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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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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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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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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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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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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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饲料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品管理违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 |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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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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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
|
对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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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
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防洪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水产科 |
|
101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水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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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反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水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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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销售的水产苗种、亲体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进口的苗种、亲体未在指定场所养殖孵化或者未经批准转售的 |
没收非法引进的水生物种、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水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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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05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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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违反《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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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三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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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09 |
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0 |
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1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2 |
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3 |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4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扣留其运输工具,接受处理后归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5 |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或者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或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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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7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8 |
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运输的 |
没收所运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19 |
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 |
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20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21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22 |
无证加工、经营木材及其半成品的 |
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23 |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直接收购木材的 |
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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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25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26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27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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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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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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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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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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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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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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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35 |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36 |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37 |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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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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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40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
责令其限期撤销,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41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的 |
责令其限期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42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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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44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45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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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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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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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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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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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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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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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
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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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
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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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
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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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
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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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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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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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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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十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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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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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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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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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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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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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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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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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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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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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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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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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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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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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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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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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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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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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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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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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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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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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用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利用开发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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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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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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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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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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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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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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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 |
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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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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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
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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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禁止其离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丛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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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
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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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
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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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未按规定标写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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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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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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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
责令其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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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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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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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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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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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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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 |
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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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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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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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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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
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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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 |
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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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 |
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坏或隐瞒不报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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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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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
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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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按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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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员管理机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或《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
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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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
没收该渔业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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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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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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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或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或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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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 |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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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
应当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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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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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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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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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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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 |
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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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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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野生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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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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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无专项捕捞证擅自捕捞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 |
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超出专项捕捞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超出部分按无证捕捞处罚 |
《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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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无收购准运证擅自收购、运输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 |
按其价值的30﹪到5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230 |
使用电、炸、毒及其他未经批准的捕捞方法捕捞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 |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 |
《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231 |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项捕捞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专项捕捞证,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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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未经省主管机构同意擅自进出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 |
按其价值的30﹪到5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因擅自进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造成水产资源损害的,还应承担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
《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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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无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 |
责令整改,补办养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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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无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或未按规定范围、种类生产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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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36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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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38 |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 |
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加施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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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0 |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1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2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3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4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3、发布动物疫情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5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6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7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8 |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1、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3、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49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50 |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植物检疫条例》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251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252 |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253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254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
承担由此引起的疫情处理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植检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255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56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57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58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59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60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责令纠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2)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61 |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的;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62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责令纠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2)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63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
责令纠正、罚款。1)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2)承担由此引起的疫情处理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植检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时限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
1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
2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其它种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委托各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机构受理 |
3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
4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其它种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
5 |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
6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委托各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机构受理 |
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委托各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机构受理 |
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
9 |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水产科 |
委托各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机构受理 |
10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水产科 |
委托各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机构受理 |
11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
12 |
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项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3 |
山林权证核发(登记) |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4 |
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5 |
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核(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6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7 |
申报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8 |
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9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省重点保护动物陆生野生动物,或属于外来物种,或属于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四、五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粤林[2001]171号)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0 |
核发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准许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01年12月4日以粤林[2001]172号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八条第(四)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1 |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准许证(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和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业务)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粤林[2001]172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二)、(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2 |
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500亩以上野外用火许可证)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 《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1989年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3 |
申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4 |
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6 |
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7 |
核发木材运输证 |
自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8 |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审核(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 第五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29 |
生态公益林内旅游、经营活动审核(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30 |
县级森林公园审批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31 |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32 |
乙种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船)[2004]44号) |
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佛山分局 受委托单位: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33 |
国家(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经营证(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34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驯养繁殖证(初审)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35 |
《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证》的颁发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三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36 |
《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的颁发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37 |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38 |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四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39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及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五等及以下)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办法》; 《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40 |
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 |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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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第(一)项、第十条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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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特殊情况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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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强制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
1 |
对象:违法证据 措施: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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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象:查封、扣押的财物 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
3 |
对象:经检测有害有毒物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产品 措施:予以销毁或限制其用途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
4 |
对象: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措施: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
5 |
对象: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措施:可以封存或者扣押,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种植科 |
|
6 |
对象: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措施:实施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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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实行封锁;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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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 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
9 |
对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 措施: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
10 |
对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措施:先行登记保存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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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象:查封、扣押财物 或者将冻结的存款 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2 |
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 措施:进行勘验、检查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3 |
对象:无证运输木材的 措施: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4 |
对象:对非法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措施:扣留非法运输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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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象:检查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措施:1)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 和责任人;2)检查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 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 3)扣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所使用的物 品和运输工具;4)查阅、复制、封存、扣留有关违反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 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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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象:无证从产地运出木材及其产品、毛竹及其半成品运输木材; 措施:扣留其运输工具。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7 |
对象:对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的 措施:限期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和说明延误原因,补办木材运输证后予以放行,逾期不补办的,按无证运输木材处理。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8 |
对象: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措施: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19 |
对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 措施: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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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 措施: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21 |
对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措施:禁止其离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22 |
对象:对拒不加强管理或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船舶、设施 措施: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九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23 |
对象:虽未达到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经维修改造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检验认定予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 措施:强制提前报废 |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第七条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24 |
对象:染疫、疑似染疫动物 措施: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25 |
对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措施:按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六条第二款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26 |
对象: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措施: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27 |
对象: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 措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第二款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28 |
对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措施:按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29 |
对象: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产品; 措施: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封存、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三款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 59 —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
1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个人:50元/证,单位:100元/证。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
2 |
《兽药经营许可证》成本费 |
50元/证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六: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畜牧兽医科 |
|
3 |
育林费 |
1) 育林基金:按木材销售金额的10%计征; 2) 更改资金:按木材销售金额的5%计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广东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粤林〔1988〕217号 )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 )第五条、第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5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1) 对批准捕捉、猎捕的三 有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2) 对批准收购、出售、利 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1%向供货方收费。 3) 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补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6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工本费 |
5元/证 |
《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7 |
林权证工本费 |
5元/证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第一点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8 |
林权勘测费 |
1)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化顷的,按100公顷计收; 2) 林权登记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 3) 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 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 4) 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 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第三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29号)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9 |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 |
1) 科学考察(参观):国 内团体15人以下1元/人(天),国内团体16人以上1元/人(天),国外团体或个人,15美元/人(天); 2) 教学实习:0.1元/人 (天) 3) 拍摄影片、电视片、电 视录像片:国内单位3元/分钟,国外单位15美元/分钟; 4) 旅游:国内团体个人0.5 元/人(次),国外团体个人5美元/人(次)。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三款、附件:广东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林业科 |
|
10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按照主机功率计收,具体标准详见《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11 |
船舶港务费 |
按照主机功率计收,具体标准详见《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27号) |
《渔港费收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12 |
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费 |
1) 驾驶员轮机员(限内河 航区):四等:336元/人·期;五等:192元/人·期; 2) 机艇、摩托艇驾驶员: 96元/人·期; 3) 非机动船驾驶员:67.2 元/人·期; 4) 专业训练合格证:288 元/人·期; 5) 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 96元/人·期。 |
《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13 |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三、附件四。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14 |
植物检疫费 |
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南海区植物检疫站 |
|
15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根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规定收费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
南海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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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 |
给付项目 |
依据 |
执法主体 |
备注 |
1 |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给予医疗、抚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六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实施 |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2 |
扑火经费支付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实施 |
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
3 |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条。 |
南海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实施 |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广东省渔业船舶登记工作规定》(粤海水[1998]4号)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2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及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办法》第三条;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 |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 |
|
3 |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南海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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