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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借读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10-11-18 发布单位: 信息部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67号)和佛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05]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各区中小学招生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借读生的划分问题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2006-2010年)〉的通知》(佛府[2006]50号)和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佛教考[2004]8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非政策性借读生。
  ㈠ 政策性借读生
  1. 我市政策性借读生包括以下范围: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2)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3)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5)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6)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7)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8)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9)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10)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11)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12)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含5年,下同),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
  2.我市政策性借读生认定及证明材料
  (1)对于符合1至11项所列内容的政策性借读生认定及证明材料,按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佛教考[2004]8号)及各区相应制定的有关政策性借读生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2)对于第12项政策性借读生中的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对“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由公安部门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发出在我市同一区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暂住证;二是提供在我市同一区工商部门发出的连续5 年以上营业执照证明材料;三是提供在我市同一区依法纳税连续5年以上的税务登记有关证明材料;四是提供在我市同一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5年以上证明材料。
  3.我市政策性借读生收费问题
我市政策性借读生入学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在我市就读期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按本市常住户口学生标准缴费。
  ㈡ 非政策性借读生
  非政策性借读生是指非我市(区以上)户籍人口的适龄子女,其在我市就读期间按借读生书(学)杂费标准缴费。对借读生的审批、招生、收费工作的办理程序,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择校生收费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得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公办高中(职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三限"政策。择校生除按规定缴交普通生学杂费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按价格分管权限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并向全社会公布,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择校生的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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