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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杂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10-11-18 发布单位: 信息部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67号)和佛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05]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各区中小学招生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三、课本费与代订教学辅导资料费问题
   ㈠ 课本费是指根据教育部颁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公布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配套学具(音带、图册、生字卡片、同步练习册和寒暑假作业簿等)和制作材料(实验、美术、科学等)。课本费不足部分在杂费中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各区教育局要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学校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选用课本,不得超范围使用课本。
  ㈡ 代订教学辅导资料费是我市“一费制”以外可选择性的收费项目。学校代订教学辅导资料选用的教辅资料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经区教育局审定;二是以学生和家长自愿购买;三是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并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支情况(书目名称、单价)。学校自行印刷的资料应在杂费中支出。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行为的管理
  ㈠ 规范中小学校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书杂费收入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实习实验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公用经费的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的学杂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开支。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费,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除外)。
  ㈡ 确保中小学教育收费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拨回给学校。
  ㈢ 切实加强“一费制”以外收费的管理 
  “一费制”以外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按实收取,纳入学校经费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各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应书面形式定期公示,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㈣ 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管制度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要落实中小学收费的“五统一”规定:统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亮证收费(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中小学收费票据、统一实行中小学收费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2.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一费制”以外收费项目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凡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应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3.对违反教育收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教育厅《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35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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