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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5-20 发布单位: 信息部

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一、初中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二、初中学校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由适龄儿童家长按各镇(街道)教育组划定的招生范围,在原就读小学或到相应初中学校报名,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三、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由学校根据家长要求转学证明。

(二)家长凭转学证明到拟转入学校或镇(街道)教育组提出转学申请。

(三)在拟转学校或镇(街道)教育组同意后办理转学和注册手续,并由相关学校进行网上转学操作。

(四)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五)转学的学生须把在原学校就读的学籍表、学生评价表等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送转入学校。

四、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五、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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