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来访需知:
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障来访接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信访条例》 有关规定,请来访者自觉遵守。
一、来访者需向接待人员出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递交有关信访材料,听候
安排,在来访接待室依次接谈。二、集体来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接
谈时由1名代表为主陈述,其他代表可作补充说明。三、来访者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
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四、来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
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五、来访者要依法文明上访,爱护公共卫生。
六、来访者应当自觉遵守信访法规和有关制度。
信访事项的受理: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
(一)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及时将信访人的诉求情况输入信访信息系统,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应当由哪个部门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受理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