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系列之一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开 业 税 务 登 记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逾期办理者按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类型
提供资料名称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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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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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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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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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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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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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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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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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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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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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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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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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纳税人办妥开业税务登记后,还需填写《业户经营申报(调查)核定表》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
税收征管系列之二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变更内容
提供资料名称
名称
法人
地址
注册类型
经营范围
股东
注册资金
提供
数量
1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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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2
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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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3
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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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4
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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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5
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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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6
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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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7
新地址的已缴合同印花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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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新地址的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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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需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
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址:http//wwww.nhds.gov.cn
税收征管系列之三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一、房屋出租登记;
1、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其它有效房产证明);
3、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委托代申报缴纳税费协议书》原件 (仅限出租方委托承租方办理时提供);
4、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建筑安装报验登记:
纳税人(包括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有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提供有关转包、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若总包、分包不能同时开票,分包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起15天内提供总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到税务机关(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备案;超过规定期限提供分包情况资料,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分包情况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关责任);
5、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资质证等工程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资料总包单位必须提供。如非总包单位,不能提供这些工程项目证书,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属跨南海区工程项目,还应附送标明各区里程(或工程比例)的施工图复印件;
7、本区外的施工企业应附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三、其他登记: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场地证明文件:属于租赁提交合同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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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系列之四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注销税务登记(对定期定额业户)
1、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书面申请(非个体工商户业户提供);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发票购买薄(只限有购买地税发票业户,并已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缴销手续);
4、国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国税业户)或工商核准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5、自助打票智能卡;
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销税务登记(对非定期定额业户)
1、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2、注销前三年的年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3、自查清算报告(或代理报告);
4、代理协议原件(只限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的业户);
5、发票领购簿(只限有购买地税发票业户,并已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缴销手续);
6、自助打票智能卡(不需要提供复印件);
7、近三年的增值税申报表(只限国税业户);
8、《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停业税务登记
1、《停业申请审批表》;
2、工商部门开具的“核准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或其他部门开具的停业证明复印件(临时登记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4、发票购买薄(只限有购买地税发票业户)。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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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系列之五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五)
◆跨区(镇)税务登记迁移
迁出:
1、《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已办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办理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已修正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7、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定期定额业户除外);
8、近三年的增值税申报表(只限国税业户);
9、工商部门发出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迁入:
1、原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迁移证明》原件;
2、已办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已办理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已修正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6、工商部门发出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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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系列之六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申请领购发票
1、 盖有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个体工商户可只盖单位公章)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的企业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纳税人如领购以下发票,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申请领购《广告业发票》的,应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2)申请领购《广东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应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书;
(3)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应提供《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1、《企业冠名发票印刷申审批请表》;
2、企业自拟发票式样一式三份。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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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系列之七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出具纳税证明
(包括:免检产品,名牌产品,出国,多次往返港澳等需提供的证明);
1、 企业申请报告(列明申报项目,申请原因及出具证明年度等);
2、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核对用)。
◆办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复印件;
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复印件;
4、《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及明细报告表》复印件;
5、缴款凭证复印件。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开具〈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
2、经营(提供服务)项目的合同书;
3、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审验用)。
◆缴销外出经营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内容包括:开发票情况、完税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2、在外出经营地取得的发票、税票复印件。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必须盖有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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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系列之八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办理门前临时代开发票业务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对属于本区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不需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对属于本区范围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仍需按次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或协议和付款方出具的付款证明(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和支付时间的,或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业务结算金额分多次支付,且注明具体付款日期并按期支付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4.《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本区内纳税人除外),不能提供的按相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法身份证件是指: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无领取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提供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申请代开票单位和个人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已在本区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免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付款方证明或运输合同;
3、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由纳税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的《代开发票申请表》;
2、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执业许可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房产的原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无发票的除外);
6、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的纳税人(指单位),需携带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在发票的收款方签章上加盖印章。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必须盖有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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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系列之九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1、由纳税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的《代开发票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对属于本区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不需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付款方出具的付款证明(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和支付时间的,或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业务结算金额分多次支付,且注明具体付款日期并按期支付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5、《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注:施工前建筑单位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并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提交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开票时只需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复印件;
6、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办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录入“工程项目编号”用);
7、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免提供)。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8、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指单位),还需携带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在发
票的收款方签章上加盖印章。
注:对以办理建筑安装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可免提供(2)、(3)、(5)、(7)项。
若建筑单位有分包工程的,纳税人按总分包工程的结算环节还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
1、付款方证明(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和支付时间的,或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业务结算金额分多次支付,且注明具体付款日期并按期支付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 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总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分包工程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总包与分包已结算开票时提供),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时结算开票的,无须提供发票复印件);
5、总包方完税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建筑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分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3、总包单位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总包方的完税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必须盖有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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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系列之十
南 海 区 地 税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税 资 料 须 知
◆办理自助打票智能卡需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公章;
2、《佛山市南海区自助办税服务智能卡新领、补办申报表》。
◆办理换领印花税票需提供的资料
1、缴纳印花税税票原件;
2、对既列有印花税款又有其滞纳金时,需提供印花税税票原件及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印花税税票复印件。
◆办理车船税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车船行驶证原件;
2、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3、车船交易证明原件(仅限办理过户手续提供);
4、车船税迁移证明原件(仅限办理车船迁入提供);
5、公安有关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复印件(仅限车辆被盗抢时提供);
6、报废证明复印件(仅限车辆到期报废时提供)。
提示: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复核,复印件要求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复印内容要清晰,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业主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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