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类别 | 承诺时间 | 申报材料 | 改革后内部程序及时限 |
1—1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内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 | 核准 | 1天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核准 |
1—2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直接冠名佛山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除外)的名称核准 | 核准 | 1天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核准 |
1—3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业及转制企业外的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伙制企业(含分支机构,直接冠佛山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除外)的名称核准 | 核准 | 1天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2.投资人资格证明。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1—4 | 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不涉及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及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分支机构,但非南海的外地公司在南海的分支机构外)的名称核准 | 核准 | 1天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2.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2—1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内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如己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设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2—2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内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转为家庭经营(或家庭经营转为个人经营)的,提交有关经营者履历表;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2—3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内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申请表》;
2. 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3. 营业执照;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3—1—1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如己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3—1—2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其他有关法定文件及新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投资人履历表;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3—1—3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企业印章或公安部门收缴印章的证明。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3—2—1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6.分支机构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3—2—2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负责人变更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3—2—3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分支机构印章或公安部门收缴印章的证明。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4—1—1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如己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4—1—2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合伙企业变更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5.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4—1—3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企业印章或公安部门收缴印章的证明。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4—2—1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分支机构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4—2—2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决定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因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需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4—2—3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同意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营业执照; 5.企业印章或公安部门收缴印章的证明。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5—1—1 | 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不涉及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及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或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告内容和报纸资料(30天内至少公告三次,且自公告之日起90天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5.公司全部印章或公安部门收缴印章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5—1—2 | 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不涉及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及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定(如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新住所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表》,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及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文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中己明确法定代表人任免职事项的,可不再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之日九十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变更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合同,新股东人的资格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5—1—3 | 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不涉及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及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或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告内容和报纸资料(30天内至少公告三次,且自公告之日起90天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5.公司全部印章或公安部门收缴印章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5—2—1 | 在南海辖区内,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不涉及前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5—2—2 | 在南海辖区内,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不涉及前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营业场所的,还提交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拟任负责人的任职和原负责人免职证明文件,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5—2—3 | 在南海辖区内,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不涉及前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分公司印章或公安部门印章收缴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6—1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及转制企业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其它企业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8.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9.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6—2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及转制企业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1)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住所和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的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表》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及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文件;(4)变更注册资金的还提交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企业减少注册资金后,剩余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且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适应);(5)变更经济性质还应当提交反映企业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证明文件;(6)变更营业期限还提交章程修正案和其它文件;(7)增减分支机构的还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6—3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及转制企业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印章或公章部门印章收缴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7—1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核准 | 5天 | 1.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组建单位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7—2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核准 | 5天 | 1.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地址提交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还提交《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和拟任负责人的任职和原负责人免职证明文件;变更资金数额的还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
7—3 | 除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及娱乐服务业外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核准 | 5天 | 1.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地址提交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还提交《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和拟任负责人的任职和原负责人免职证明文件;变更资金数额的还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级审定:分局科员受理审查→主管分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