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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事项 |
承诺时间 |
申 报 材 料 |
办 事 程 序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15个工作日 |
经批准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文(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4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5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15个工作日 |
经批准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2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4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3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记 |
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改名称变更登 |
15个工作日 |
土地使用者更改名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更改名称证明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4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证明(除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名称等)(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4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改地址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土地使用者更改地址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更改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5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发生宗地合并、分割的,土地使用者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宗地合并、分割的书面申请(原件) 3有坐标的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 4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6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3转让合同或公证书(原件) 4需公开交易的,须提交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需鉴证的,须提交鉴证后的土地转让合同(原件) (4)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7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发生变更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批准改变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4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5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8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3用地批文(原件) 4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5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9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3批准改变用途的用地批文(原件) 4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5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10 |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11 |
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
独立宗转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1. 有房产证且有土地证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变更登记:详见南府[2002]156号文《印发<南海市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2. 其余免费 |
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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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
新建商品房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开发商) |
15个工作日 |
(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复印件)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6)规划验收材料(复印件) (7)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8)竣工后的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9)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10)规划设计要点及建筑红线图(复印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1. 有房产证且有土地证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变更登记:详见南府[2002]156号文《印发<南海市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2. 其余免费 |
初审 | |
12 |
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
新建商品房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购房者)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购房发票(复印件) (5)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6)房屋明细表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审批 4.登记发证 |
免费 |
终审 | |
13 |
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
有房产证且有土地证或共用宗土地登记信息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国有划拨土地房屋上市交易补办出让申请表(原件) (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符合房屋交易条件意见书(原件) (6)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7)缴款凭证(原件) (8)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9)房屋地址已变更的,须提交新旧址证明(复印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审批 4.登记发证 |
1. 有房产证且有土地证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变更登记:详见南府[2002]156号文《印发<南海市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2. 其余免费 |
终审 | |
14 |
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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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产证且有土地证(或出让合同)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符合房屋交易条件意见书(原件) (6)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7)房屋地址已变更的,须提交新旧地址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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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审批 4.登记发证 |
免费 |
终审 | |
15 |
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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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两证合一”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符合房屋交易条件意见书(原件) (6)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7)房屋地址已变更的,须提交新旧地址证明(复印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审批 4.登记发证 |
1. 有房产证且有土地证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变更登记:详见南府[2002]156号文《印发<南海市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2. 其余免费 |
终审 | |
16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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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15个工作日 |
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私人住宅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 2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17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更改名称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更改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18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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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更改地址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更改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19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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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宗地合并、分割的书面申请(原件) 3有坐标的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 4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0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让人为本村村民或直系亲属的证明文件(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1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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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2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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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文(原件) 2用地红线图(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4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3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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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更改名称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更改名称证明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4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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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更改地址变更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更改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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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5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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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批准改变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4需缴交地价款的,附提供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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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6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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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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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宗地合并、分割的书面申请(原件) 3有坐标的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 4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7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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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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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8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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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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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转让合同(原件) (4)按规定已缴纳有关税费的凭证 (5)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6)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29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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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村民会议讨论意见材料(复印件) (4)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6)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7)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已缴纳有关税费的凭证 (8)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30 |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15个工作日 |
1. 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 一书四方案(原件) 3. 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原件) 4. 土地权属证明(若属农村集体土地,须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5.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原件) 6. 项目用地须提交用地预审意见及预审相关文件(复印件) 7. 项目用地须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 所涉及的林业、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复印件) 9. 申请者资料(营业执照、单位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及用地红线图(原件,盖国土所、规划建设办、被用地单位印章) 11. 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2.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如需报佛山市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广东省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八份) |
1. 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南府[2003]35号 文件收费 |
初审 | ||
31 |
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
15个工作日 |
1. 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 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用)(原件) 3. 征为国有土地的请示(原件) 4. 一书四方案(原件) 5.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压占矿床报告(原件) 6. 项目用地须提交用地预审意见及预审相关文件(复印件) 7. 项目用地须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 所涉及的林业、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复印件) 9. 地块连片五公顷以上的,要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10. 预存款证明材料(原件) 11. 征地听证材料 12. 申请者资料(营业执照、单位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3. 土地权属证明(若属农村集体用地,须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14.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及相关补偿确认材料(原件) 1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及用地红线图(原件,盖国土所、规划建设办、被用地单位印章) 16. 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7.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如需报佛山市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广东省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八份)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南府[2003]35号文件 收费 |
初审 | ||
3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5个工作日 |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文件(原件) 3. 法人代表材料、个人身份证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原件) 5.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6. 用地红线图(原件) 7. 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 8. 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9. 1:10000地理位置图(原件) 10. 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1.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如需报佛山市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如需报广东省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国务院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不收费 |
初审 | ||
33 |
划拨土地使用权 |
10个工作日 |
1. 《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文(如不涉及建设项目变更可不立项,改变用途要重新立项)(复印件1份) 4. 原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属改变用途等变更用地情况的情形) 5.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 土地房产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7. 所涉及的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8.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1. 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1000) 12. 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3.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南府[2003]35 和南府[2003]136号文件收费 |
初审 | ||
34 |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
15个工作日 |
1. 《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 原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1份)(属改变用途等变更用地情况的情形) 4.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 所涉及的环保等其他部门的意见 7.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章) 9. 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章) 10. 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章,比例尺1: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章,比例尺1:1000) 11. 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2.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南府[2003]35 和南府[2003]136号文件收费 |
初审 | ||
35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补办用地所需材料 |
15个工作日 |
(1)《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补办换领许可证申请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及申请人页(复印件1份) (3)村委会、村小组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 (4)原镇(区)的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原件1份),须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同意 (5)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6)农村宅基地红线图(原件2份) (7)户籍迁移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为“原本村村民”的必须提供 (8)华侨、港澳同胞用地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华侨、港澳同胞”必须提供区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9)拆迁协议书(原件1份)。属拆迁回迁用地的必须提供 (10)原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属改建、迁建的必须提供 (11)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36 |
临时用地 |
5个工作日 |
1. 《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文(如不涉及建设项目变更可不立项,改变用途要重新立项)(复印件1份) 4. 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 5.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 土地房产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7.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0. 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1000) 11. 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2.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南府[2003]35 和南府[2003]136号文件收费 |
初审 | ||
37 |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 |
10个工作日 |
1.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意见表(原件2份) 2.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加盖国土管理所公章) 6. 申请项目供地预审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7. 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标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申请项目供地预审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国土管理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公章) 8.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如:供地计划批复等)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不收费 |
初审 | ||
38 |
单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审查 |
10个工作日 |
1. 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 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 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各1份)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 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 《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 年度用地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15.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函(原件2份) 16.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 17. 用地红线图(原件5份,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8.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土地的市场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备注:项目适应范围: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
初审 | ||
39 |
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转制企业土地处置方案审查 |
5个工作日 |
1. 土地估价报告备表案表(原件2份) 2. 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原件1件) 3. 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原件1份) 4. 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1份) 5.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6.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不收费 |
初审 | ||
40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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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宗地所在村委会村界核定图存于国土分局的证明(1:1000及1:3000的村界图)(原件) 4. 采用地形图绘制的叠加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宗地图(原件)(根据该次发证范围所含村委会、村小组的数量确定)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41 |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发土地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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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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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双方应向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申请书(原件,双方盖章签名) (2)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合同(原件) (4)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意见材料(原件) (6)符合规划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7)公开交易证明(工业用地除外)(原件) (8)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和按国家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凭证(原件) (9)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土地使用权分割出租,须提供双方盖公章认可的分割地籍测量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42 |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发土地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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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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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将已出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向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申请书(原件,双方盖章签名)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合同(原件) (4)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和按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凭证(原件) (6)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土地使用权分割出租,须提供双方盖公章认可的分割地籍测量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免费 |
初审 | |
43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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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调查表》(原件1份) (3)村民会议讨论意见材料(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1份)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6份) (7)地籍测量宗地图(原件6份,加盖流转双方等相关单位章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1份,盖国土所章) (9)规划部门意见(原件1份)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经营性项目的须有区土地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2)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1. 出让、出租年限为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40%计收(现行计缴标准为28元/m2×40%=11.2元/m2㎡) 2. 出让、出租年限低于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相应年期比例计收 |
初审 | |
44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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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
(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调查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原件6份)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1份) (6)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的,须提供村民会议讨论意见材料(原件1份) (8)土地使用权分割出租的,须提供双方确认的分割地籍测量宗地图(原件1份) (9)经营性项目的须有区土地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1份,盖国土所章) (11)规划部门意见(原件1份) (1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1. 出让、出租年限为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40%计收(现行计缴标准为28元/m2×40%=11.2元/m2㎡) 2. 出让、出租年限低于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相应年期比 |
初审 | |
45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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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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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
1.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意见表(原件2份) 2.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加盖国土管理所公章) 6. 申请项目供地预审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7. 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标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申请项目供地预审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国土管理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公章) 8.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如:供地计划批复等)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不收费 |
初审 | |
46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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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宗土地收回出让和转让补办出让方案审查(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
10个工作日 |
1. 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 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 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各1份)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 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 《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 年度用地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15.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函(原件1份) 16.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加盖国土管理所公章) 17. 用地红线图(原件5份,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8. 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原件3份,收回土地须提供) 19.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如:企业转制的土地处置批文等)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土地市场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备注:项目适用范围 1.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重新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2. 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以公开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经政府批准) 3. 其它需按规定以公开交易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如:司法部门以公开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所属单位为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等) |
初审 | |
47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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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宗土地补办出让和改变用途补办出让方案审查(以协议方式出让) |
10个工作日 |
1. 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 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 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各1份)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 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 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 年度用地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15.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 16. 用地红线图(原件4份,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7.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土地市场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备注 项目适用范围 1.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2.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3.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改变土地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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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
48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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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宗出让土地变更的出让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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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
1. 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 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 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各1份)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 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 《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加盖国土管理所公章) 15. 用地红线图(原件4份,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6.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等 |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 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 所长初审 4.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
按土地市场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备注:项目适用范围 1.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容积率变更 2.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其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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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
备注
1. 凡提交的复印件,国土所收件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并签名(均用不少于A4的纸张复印)
2. 身份证明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薄等复印件资料
3. 复印件资料涉及单位产权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4. 申报材料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5. 凡申请人不满18周岁的,或患精神病、不具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交监护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