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工商分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程序 (页面未全显示,可下载上方电子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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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事项 | 承诺时间 | 申报提交材料 | 办事程序 | 收费标准 | |
1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5个工作日 |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小一寸1张)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4.名称核准通知书 5.涉及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23元/户 | |
2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供新的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3.因变更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场所而涉及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证书)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3元/户 | |
3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
1、窗口受理;2、审查、核准;3、窗口发照;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4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核对原件)、近照1张 3.企业住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5.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资格证复印件(经核对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报批的或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310元/户 | |
5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下列内容的还须提交有关文件或证书 (1)住所:新住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2)投资人:提交转让协议或法定文件和新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彩色照片1张(3)因经营范围、住所变更涉及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书) (4)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变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提交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10元/户 | |
6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 2.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5.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7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报表》 2.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产权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批准文件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310元/户 | |
8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10元/户 | |
9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决定书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10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310元/户 | |
11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2.营业执照正副本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10元/户 | |
12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13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310元/户 | |
14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囗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10元/户 | |
1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16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的设立登记 | 5个工作日 | 1.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由组建单位提出申请) 2.《企业开业登记申请表》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5.经出资人加盖印章的企业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8.组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资格证明或书(加盖组建单位印章) 9.场地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产权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批或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提交有交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囗发照 注:从事废旧企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转制企业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 |
1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的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此外,根据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还应提交: (1)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法定代表人变更: a.《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b.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4)经济性质变更: a.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b.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c.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经营范围变更: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注册资金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经营期限变更: a.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b.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8)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 a.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b.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c.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d.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e.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囗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转制企业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10元/户,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缴纳增资费(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准),不另收变更费 | |
18 | 企业法人(含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的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安机关收缴印章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转制企业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19 | 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 5个工作日 |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囗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转制企业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310元/户 | |
20 | 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囗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转制企业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10元/户 | |
21 | 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6、公安机关收缴印章证明; 7、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囗发照 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转制企业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22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注:一人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注:一人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有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100万元以上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31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 |
23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登记事项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此外,根据需办理变更的登记事项,还应相应提交: (1)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住所变更: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 (3)法定代表人变更: a.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b.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c.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注: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b、c两项材料)。 e.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4)注册资本变更: a.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b.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c.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d.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e.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f.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5)实收资本变更: a.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b.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c.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注: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应申请减少实收资本的,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 (6)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7)公司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营业期限、出资时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 出资方式变更: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10)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a.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b.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a.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c.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b、c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c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有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100万元以上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10元/户,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公司设立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费 | |
24 |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公安机关收缴印章证明。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有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100万元以上的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25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有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1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分公司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310元/户 | |
26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有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1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分公司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110元/户 | |
27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 5个工作日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公安机关收缴印章证明。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有前置审批(环保审批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回收、娱乐服务行业及1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分公司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28 | 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2个工作日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股东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除以上项目外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
免费 | |
29 |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 20日 |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9、《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由经他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
1、窗囗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注:南海区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到区局审批。 |
免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