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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期间,破坏或妨碍选举活动的行为主要以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聚众闹事、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及相关文件资料等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对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等,主要涉及治安和刑事两大方面的法律问题: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畔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寻畔滋事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妨害公务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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