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镇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络员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任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三、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属于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责任。
九江镇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制度
一、报到登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时,社区民警应告知其到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应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奖惩规定、日常管理、公益劳动、教育学习等制度以及负责其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纪律监督制度。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监督小组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矫正对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矫正个案制度。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矫正工作小组。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
四、走访制度。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单位、学校、村(居)或其家属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
五、学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学习或教育活动。
六、迁居制度。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必须报告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社区服刑人员迁居情况在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5日内报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
七、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矫正工作小组或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矫正工作小组申请,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区范围的,必须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违规处理。
八、会客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当经过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批准,并将采访时间、采访单位、采访事项和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如果镇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采访或会见将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
九、监护制度。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
十、公益劳动制度。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对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公益劳动时间。
十一、就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有就业愿望但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由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根据其意愿,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个性化”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帮扶措施。
十二、级别管理制度。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配合社区矫正程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成严管级、普管级、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四个级别进行管理。
社区矫正严管级处遇为:
(一)每周需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
(二)每半月到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当面报到一次,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思想与行为情况;
(三)每半月参加一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或公益劳动;
(四)每半月接受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群众考察一次;
(五)严格限定活动区域;
(六)自划定严管级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评为表扬;
(七)除非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外自划定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升级。
社区矫正普管级处遇为:
(一)每半月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电话报到一次;
(二)每月到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当面报到一次,并以书面汇报自己思想与行为情况;
(三)每月参加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或公益劳动;
(四)每月接受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群众考察一次;
(五)指定在本区及周边活动,未经批准不许离开活动区域。
社区矫正二级宽管处遇为:
(一)每个月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电话报到一次;
(二)每一个半月到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当面报到一次;每两个月书面汇报思想与行为情况一次;
(三)定期参加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或公益劳动;
(四)每两个月接受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群众考察一次。
社区矫正一级宽管处遇为:
(一)每两个月到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当面报到一次;
(二)每季度交思想与行为情况书面汇报一次;
(三)可酌情减免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集体学习、教育活动或公益劳动;
(四)每季度接受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群众考察一次。
十三、考核制度。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考核工作,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的表现,每月对其进行记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判处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主要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主要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及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人员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经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批准,可不参加考核。
十四、奖惩制度。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按照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的表现和考核结果,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奖励处罚计分考核细则》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表扬、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减刑,以及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奖惩措施。
奖励措施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
社区服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表扬:
(一)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
(五)当月未出现扣分。
连续3个月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
(二)具有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一)认罪伏法;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
(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及文化技术教育活动的学习;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区服务性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惩处措施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到的;
(二)不按规定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思想情况的;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按要求参加教育活动或公益劳动的;
(四)保外就医拒绝配合治疗的;
(五)考核评分中累计扣分超过规定的;
(六)有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区或迁居;
(二)3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受过2次以上警告处分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受过2次以上记过处分或1次以上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悔改的;
(二)重新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区,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四)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有关机关书面告知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到后,超过3个月未报到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区或迁居,脱离监管3个月以上的,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遵守会客规定,经过3次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十五、解除矫正制度。镇社区矫正办公室依法对考验期满、死亡、漏罪、重新犯罪、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等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作期满解除处理或交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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