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就是通过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进行改造,以解放土地生产力,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粤府﹝2009﹞78号文)
(一)推进三旧改造,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需要。
1.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分组讨论时指出:30年来,广东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创造了宝贵经验,希望广东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做出新的成绩,积累新的经验,真正使广东不仅经济发达,而且生态优美,成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省。
2.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方案》提出深入挖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
(二)现有的建设用地规模较大,受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约束,新增建设用地的空间越来越窄,必须通过三旧改造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破解用地供需矛盾,实现“产业转型、城市转型、环境再造”,推动科学发展。
2008年末,全省建设用地面积已达2684万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控制规模310万亩。根据国务院《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我省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436.05万亩,年均可新增建设用地29万亩,而据预测未来我省每年仍需用地40万亩,每年缺口约11万亩。
(三)推进三旧改造,是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重大战略的需要。(粤府﹝2009﹞78号文)
以下三种主体可参与三旧改造:
(1)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申请。
(2)由多个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
(3)市场主体与其他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后进行改造。
(4)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进行旧城改造。
(粤府﹝2009﹞78号文第五条,佛府办〔2009〕261号文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4)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5)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6)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原厂房用地;
(7)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8)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9)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
(1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11)其他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佛府办〔2009〕261号文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1)项目改造单位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提交“三旧”改造申请资料,经镇(街道)加具意见后,将“三旧”改造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区三改办。
(2)区三改办审查改造项目属于“三旧”改造范围或节能减排范围,且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则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经贸和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各相关部门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3)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经在南海三改网公示3日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政府审核。
(4)经区政府审核后,区三改办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区政府审核意见对项目单位作出批复(即区三改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5)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项目改造方案,需另行报批。
(6)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区国土部门提供已认定 “三旧”改造项目分布图,区三改办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7)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区有关职能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改造单位需要变更项目改造方案内容的,改造方案需另行报批。
(8)区三改办每月将已认定的区“三旧”改造项目整理报市“三旧”办和区政府备案。
(南府办﹝2009﹞95号文,佛府办〔2009〕261号文附件3)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城镇规划、产业发展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2)拟改造项目属于三旧改造或属于市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节能减排”范围;
(3)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佛府办〔2009〕261号文第三条第二款)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三旧改造建设用地,不收取费用。(南府〔2009〕84号文第四条)
(1)国有土地确权。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国有“三旧”改造建设用地,按所属镇(街道)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桂城、大沥,收费标准3.2万元/亩;第二类包括罗村、里水,收费标准2.2万元/亩;第三类包括狮山、丹灶、西樵、九江,收费标准1.2万元/亩。
(2)集体土地确权。集体所有的“三旧”改造建设用地收费参照上述标准的50%收取。
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三旧”改造建设用地确权,收费标准按7万元/亩收取。(南府〔2009〕84号文第四条)
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村组的三旧改造建设用地,对自土地办理确权手续缴费30个工作日后,给予部分费用返还。(南府〔2009〕84号文第四条,新补充通知)申请返还确权办证费用的村组必须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用地行为。
按照所属镇(街道)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桂城、大沥,返还标准1万元/亩;第二类包括罗村、里水,返还标准2万元/亩;第三类包括狮山、丹灶、西樵、九江,返还标准3万元/亩。(南府〔2009〕84号文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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