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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12〕32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

NHZJ2012004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12〕3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

 

经济发展委员会、机关各办(局),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试行办法》(江府〔2010〕76号)(下称《试行办法》)制定以来,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平台建设以来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为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经研究,对《试行办法》进行完善、提升,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办发〔2008〕52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10〕183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为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的除外。

第三条 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要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发包)给本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九江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是我镇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中介服务、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 镇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对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组织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资产管理台账、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章  集体资产的交易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居)依规自行组织交易。在村(居)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要接受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具体由村(居)制定交易办法,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条 以下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含包括属于净地的一次开发和属于“三旧”改造项目的二次开发,自行开发和使用权出租、转让、转租等),具体按照《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办法》(南府〔2011〕3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三)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店铺、办公楼、市场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四)单宗合同在20亩以上(含20亩)的且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允许由村(居)自行组织交易。属农用地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设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内进行。如上述资产交易需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在镇交易中心交易的或由村、组自行组织的交易,属于村(居)委会(经联社)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辖下每个村民小组(经济社)派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1名到场见证(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属于村民小组(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由1名村“两委”干部与该组(社)的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2名在场见证监督(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九江镇农村民主议事程序实施细则》(江府〔2012〕33号)和程序进行表决,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交易方案》等);

(二)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第一次发生交易时提交);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合同样本;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出让方(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镇交易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要指出原因,让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 镇交易中心应当在九江镇政务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公开发布,出让方(发包方)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公布。

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若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在发布期限内,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发包方)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发包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受让意向人在交易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竞价报价表;

(三)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30%。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保证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给出让方(发包方);5万元以上的保证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多次竞投其他交易。

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可将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额,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不能成功竞得,也不竞投其他交易的,交易结束后,出让方(发包方)应将交易保证金当场退回给受让意向人。

(四)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公示5天;有2家以上(含2家)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在镇交易中心交易的,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天内到镇交易中心现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交易,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若成功交易,交易结束后,镇交易中心应当在九江镇政务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将交易结果公布,出让方(发包方)要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出让方(发包方)需提交《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及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相关会议记录(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报镇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交易。向社会公开发包的资产交易项目还须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由镇交易中心协助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镇交易中心。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交易资料(包括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或会议记录等)送一份镇交易中心存档备案。凡经镇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交易结果要在九江镇政务网、佛山市南海区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合同到期项目续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续约是指农村集体资产合同期满,在符合续约条件的前提下,合同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

(一)续约的审批机关

镇联席会议是农村集体资产续约交易的审批机关。一般情况下,合同期满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投的方式进行交易并签订新的合同。除短期小宗零碎的资产交易外,未经镇联席会议批准,一律不得采用续约方式进行集体资产交易。

(二)续约的交易标的物和交易底价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项目因原合同期满,对方投资兴建的物业归属集体而实现资产增加或增值的,必须先按照原合同期满约定的条件重新确认续约交易标的物,然后参照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底价,按公开交易的规定重新进行发包。

(三)续约的基本条件

所有续约的受让方,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续约:

符合所在区域的城市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用地政策和环保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群众乐意续约。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续约。

(四)续约的具体类型

在满足续约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续约:

1.优质企业类:是指具有高新科技企业称号或年税收超100万元,对资产所属组织经济收入贡献大的企业;

2.主体产业类: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组织收入主要来源,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具体行业和企业由资产所在的村(居)党总支部主持制定划分标准,并报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领导小组审定。

3.更新改造类: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而该地域内又存在数份物业租赁合同,可视需要把地域内不同的物业合同最长续约到更新改造的开发时点。

4.企业配套类:对在同一地域租用2宗以上(含2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5.短期小宗零碎类:符合短期小宗零碎资产交易划分标准,并需要以续约方式交易的。

除以上类型,其他资产原则上不得以续约方式进行交易。

(五)续约的操作程序:

1. 拟订方案,提出申请。合同期满的项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一年内向物业权属单位提交书面续约申请。资产所属组织领导班子拟定续约方案,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续约的理由和原因,并提供续约方案等相关资料。

2. 续约方案和续约申请经镇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对续约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1)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经济社以续约方式签订合同,一律要召开村(居)民(成员)大会或户主会议进行表决;如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由被授权机构表决。

(2)村(居)委会、经联社以续约方式签订合同,必须要召开村(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填写《民主表决书》。如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授权,可由被授权机构表决。

3. 表决通过后,对《民主表决书》公示5天。

4. 公示结束后,按照《民主表决书》签订续约合同。

5. 签订合同后,必须提交《民主表决书》、《会议决议公示报告表》和《续约合同》报镇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章   小宗零碎项目交易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小宗零碎项目交易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农村集体资产小宗零碎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盖物合同除外)是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项目:

1. 出租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下;

2. 第一年合同标的(或合同平均年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

3. 出租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4. 农业用地在10亩以下。

(二)小宗零碎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流程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操作手续上可作适当简化:

1. 在立项审批的申请上,一般情况下,先由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领导小组从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等方面进行书面审批,再由镇在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中进行电子审批(镇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先经过书面审批的除外),电子审批通过后,就可以根据镇村(居)组(社)的民主议事制度的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和公示;镇级审批的纸质件审批手续可在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递交其他材料时再一并补办。

2. 在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上,允许发包方提出交易信息不在“三网”发布,只在标的物周边、村组公开栏发布的申请,在镇级对交易方案的民主表决程序进行审核并同意交易信息不进行“三网”发布的申请后,发包方在标的物周边、村组公开栏公布资产交易公告(须拍摄照片备案),公告期满就可组织交易,但交易结果公告的信息发布渠道应当和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一致。

3. 在资料归档上,系统操作流程不变,但必须提交《民主表决书》、交易方案、合同样本、合同原件、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附明细表)和公示照片到镇交易中心,其余纸质资料可免。

 

第五章  较小规模项目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产规模处在小宗零碎项目和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之间的较小规模项目在操作手续上可按以下方法操作(有需要的也可提请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在立项审批的申请上,一般情况下,先由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领导小组从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等方面进行书面审批,再由镇在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中进行电子审批(镇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先经过书面审批的除外),电子审批通过后,就可以根据镇村(居)组(社)民主议事制度的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和公示;镇级审批的纸质件审批手续可在向镇农交易中心递交其他材料时再一并补办。

(二)在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上,在镇对交易方案的民主表决材料和交易信息发布材料进行审核后,由镇交易中心在区镇两级的相关网站和镇广播电视上发布交易信息,同时由发包方在标的物周边、村组公开栏公布资产交易公告(须拍摄照片备案),公告期满就可由村(居)委会召开现场竞价会进行交易,同时交易结果公告的信息发布渠道应当和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和鉴证应按照《九江镇农村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流标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出现流标,需要再次组织交易的,不需要重新立项,但必须进行重新信息发布。

(一)如再次交易的任何条款不变,出让方(发包方)向镇交易中心提交经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初审的《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附原《表决书》),即可进行信息发布。其中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行组织交易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如再次交易的底价有改变,要重新进行民主议事表决,按照第二章的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发包给本单位村民的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农用地除外),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索责任人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镇交易中心视情节可将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在九江镇政务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布并公开批评。同时,按情节轻重扣减相关责任人的区、镇财政补贴工资和绩效考核报酬,并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要纪律处分的作出处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城乡统筹局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试行办法》(江府〔2010〕7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村  集体经济  资产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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