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陶瓷厂、鹏盛陶瓷厂、博城金属厂及周边厂房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补充通知及答疑记录(1)
本文件为对《金刚陶瓷厂、鹏盛陶瓷厂、博城金属厂及周边厂房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补充说明。本补充通知与答疑记录与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作用。
补充通知:
1、原招标文件增加第54条款:
54 承包人向招标人承诺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施工、竣工,并按时支付担保金、工程款,履行本招标所约定的以下全部义务:
①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交通、场地周边环卫及夜间超时施工报审及临建报审工作
② 施工场地内的管线(含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中标单位须自行探测调查和迁移,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在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在用设施的安全运行,中标单位须承担全部责任。
③ 负责施工周围范围内卫生清洁并不得破坏施工场地范围外的环境卫生。若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各种投诉,应立即派人解决。
④ 为保证工程按时完成,本工程必须在签定合同后3天内进场。承包人必须注意对靠近罗务公路等其他公路的建筑物外墙安装安全网,并须加用竹篾、编织布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它材料作全封闭。其中水平安全挡板需采用硬质材料封闭,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足够安全距离后方可拆除,并负责拆除垃圾处理和清理场地,必须符合垃圾处理要求。
⑤ 在拆除施工过程中,需满足环保(如粉尘、噪声等)、城管、交通、安监等的管理要求,如拆除过程中采取的任何保证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出现任何投诉和不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全部责任。
⑥ 本工程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工作证上岗,且必须统一容易识别的服饰。
⑦ 本工程只允许采用机械拆除(人工拆除只能作辅助使用),不允许采用爆破拆除。
2、删除原招标文件第51条款的第五点东方家私厂中的自编15号的建筑物的内容,并取消拆除此编号的建筑物,原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也作相应修改。
3、原招标文件第51条款的第一点金刚陶瓷厂的自编10号、15号、16号的建筑物由于仍在生产中,承包人暂不需拆除,发包人已敦促生产厂家尽快搬迁,但最终拆除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4、原招标文件第43页的投标函的第7点为:“7、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将50万元的投标担保汇入罗村招标办指定的帐户。若我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我方同意将50万的投标担保直接转为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 现修改为:“7、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将50万元的投标担保汇入罗村招标办指定的帐户。若我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我方同意将50万的投标担保直接转为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
5、现发现部分出售的招标文件有缺页情况,缺页的页码为第23页,如有投标人购买的招标文件有上述情况的,可参考随招标文件文本版一起购买的电子光盘中的招标文件电子版。
特此通知
招标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工业总厂
招标代理:佛山市南海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