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分为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
党的中央组织:(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党的最高领导权力机关,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负责召集。其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3)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4)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中央书记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上述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目前,全国共建立党的基层组织348.7万个。其中,基层党委15.5万个,总支部17.6万个,党支部315.6万个。分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138.4万个,占总数的39.7%。
中国共产党内还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党的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各级纪委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