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改资〔2010〕103号
转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关于组织实施
2010年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
现将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0年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的通知》(佛发改高〔2010〕4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通知中的专项重点和具体要求,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项目投资规模要求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且应属新建产业化项目。因此,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现处于科研开发、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项目或技改扩建项目,均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通过初审的项目,将另行通知准备正式申报;未通过的项目,则无需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0年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的通知》(佛发改高〔2010〕4号)
附件.rar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朱志强,电话:86398002)
主题词:转发 产业化 专项 通知
抄送:区经贸局、科技局。
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