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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对粮油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
国家规定对粮油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2004年01月14日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全国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的审查。 二是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三是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四是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逐批检验。对已经销售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据国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这5类食品出厂之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一方面应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强化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等粮油产品的QS认证;另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国有粮食加工企业积极争取通过QS认证。粮食加工企业要适应形势和市场化的需要,强化粮油质量管理,规范粮油产品生产程序,生产和销售符合QS认证要求的粮油产品,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 | | |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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