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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倡导建筑行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适用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条  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建筑行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  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应出示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第五条  进入本市承接工程的市外建筑行业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
(一)市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的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本市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外勘察单位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5.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外设计单位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证明。
6.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的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总承包施工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他施工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7.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本市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市外工程监理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
5.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的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6.企业在本市负责人的任命书;企业派驻本市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工程师、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本市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建筑行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建筑行业单位承接业务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合同签定后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后,由单位持有关资料和《诚信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
建筑行业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等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
第七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单位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第八条  建筑行业单位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单位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单位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第九条  《诚信手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单位进行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行业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情况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文字资料和网络电子数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本《诚信手册》登记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诚信手册》丢失,有关单位应15日内向发放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
有关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15日内向发放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予以收回《诚信手册》:
(一)无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不完全、不真实的;
(五)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行业单位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本市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考评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计算为:
(一)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查实建筑行业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佛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见附表1~6)的计分值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扣分。
建筑行业单位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其它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报批评;
4.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按《佛山市建筑市场诚信记录加分表》(见附表7)的计分值对有关建筑行业单位进行加分。
第十五条  年度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建筑行业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年度综合考评通知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申报,填写年度综合考评报表,提交《诚信手册》,交验《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二)本地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综合考评资料齐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综合考评结论,记录在《诚信手册》年度综合考评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评定建筑行业单位诚信类别,并将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网站公示。总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被评为诚信优良单位;总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单位,被评为诚信合格单位;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被评为诚信不合格单位。
第十七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评时间为自下发年度综合考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特殊情况有关单位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度综合考评的单位,其《诚信手册》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及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手册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其它建筑行业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表1:
佛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序号

内  容

记分值

记分细则

1

未领施工许可证施工的

20

 

2

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

20

 

3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5

 

4

不按法律法规和合同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10

 

5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

 

6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

 

7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0

 

8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0

 

9

未有正当理由中止合同的

5

 

10

使用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的

5

 

11

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的

5

 


附表2:
佛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2
(招标代理机构)
 

序号

   

记分值

     

1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0

 

2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

 

3

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0

 

4

允许他人挂靠或挂靠他人,或者转让代理资质的

10

 

5

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10

 

6

编制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制定资格预审、评标办法带有倾向性,量身定做

10

 

7

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

10

 

8

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10

 

9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10

 

10

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

 

11

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5

 

12

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5

 

13

代理招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

5

 


附表3:
佛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3
(勘察、设计企业)
 

序号

   

记分值

     

1

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参加招投标

15

 

2

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借用或转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

10

 

3

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0

 

4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报告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10

 

5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5

 

6

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5

每一份合同记录5

7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

 

8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2

 

9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或基坑验收的

2

 

10

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2

 

11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的

2

 

12

设计单位拒绝参加工程结构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

2

 

13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条文进行勘察、设计的

0.1-0.3

初审时每1条记录0.1分,再审时每1条记录0.3

14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不全的

0.5-1

签字不全的记录0.5分,没有签字的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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