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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招标方话语权:阳光条款还是权利侵犯 |
“剥夺”招标方话语权:阳光条款还是权利侵犯 2006年11月06日 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 “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建设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就算是招标采购人也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这句写在刚刚发布的《安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中的话,在业界引发激烈争议。安徽省安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局长余茂风表示,此举是预防招标采购中腐败现象发生的“阳光”条款;而有关法律界人士却认为,如此偏激的做法不仅有可能造成对招标方的“权利侵犯”,而且也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安庆市政府日前发布市政府令,试行《安庆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除了在全国首先设立了招标采购管理局外,另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试水招标方回避式评标制度。余茂风在谈到为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时表示:“采购人代表虽不能以专家身份出现在评标现场,但其毕竟是评标委员会的重要组成人员,其行为会对其它评委造成误导,或直接授意以作出有违公正的评审结论,影响力是相当大的,‘聪明’的供应商自然不会忘记。”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如此“苛刻”的要求。该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2/3。 据余茂风介绍,虽然这样苛刻的规定在实施初期受到来自各方的一定阻力,但在避免、预防腐败的滋生和保证招标采购公平、公正方面,却十分有效,并为政府采购节约了资金。“国家的钱不是随便可以给任何人的,这样做可以保护政府的资金,使供应商无从下手,从而避免、预防腐败,同时也保护了一些干部,让每个供应商都有机会,做到公平、公正。”余茂风说。 “这样做的确减少了腐败滋生的可能性,但是也侵犯了招标采购人参与评标的权利。”对于安庆市的做法,北京嘉亿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如是表示,“就算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对招标采购人参与评标的权利给予规定,不能说此举是侵犯了招标采购人的权利,但是对于要采购的项目专家不可能比采购人了解更多,因此不让招标采购人参与也有不合理之处。” 长年从事政府采购案例研究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吴华律师说,不让招标采购人参与避免腐败是可能的,但不是绝对的。而实际工作中,评标委员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握有“生杀大权”的评审专家更是“商业贿赂”密集攻击的目标之一,供应商也深知抓住了评审专家就是抓住了“要害”,因而会不惜重金投入,力求“突破”。因此剥夺招标人评标权也未必就能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则认为,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制度才是杜绝其中腐败现象的根本。他形象地说,要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一是要使可能搞腐败的人“不想”,加强教育很重要,但实践证明单靠思想教育还不够;二是使这些人“不敢”,有贼心没贼胆,这就要实施严厉的以法律为依据的惩戒手段;三是“不能”,只有当“有贼心也有贼胆”的无处下手时,防腐反腐的保证程度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只有在整个政府采购制度安排严密化、合理化的前提下,才能在抑制腐败方面发挥重要的制度保证功能。(记者 文婧 实习生 范艳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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