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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粤发改外函〔2007〕706号
 
 
关于我省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2006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l号),要求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应取得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发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下称退税确认书)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业务。但按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我省除3000万美元以上基础设施、采掘业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办理确认书外,其余项目无法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要求办理。
  为理顺国家和省管理问题,我委已多次向省政府请示要求尽早协调解决。省政府意见:待国家有关部门协调意见明确后再办理,并要求我委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鉴此,现对我省退税确认书办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非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鼓励类项目,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的,按照省政府意见,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问题协调意见明确前,暂缓办理。请各市发展改革局(委)按照本通知情况和意见,向有关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该事项的跟踪统计工作,涉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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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微博2013-06-25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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