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粤发改外函〔2007〕706号
关于我省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2006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l号),要求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应取得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发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下称退税确认书)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业务。但按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我省除3000万美元以上基础设施、采掘业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办理确认书外,其余项目无法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要求办理。
为理顺国家和省管理问题,我委已多次向省政府请示要求尽早协调解决。省政府意见:待国家有关部门协调意见明确后再办理,并要求我委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鉴此,现对我省退税确认书办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非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鼓励类项目,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的,按照省政府意见,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问题协调意见明确前,暂缓办理。请各市发展改革局(委)按照本通知情况和意见,向有关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该事项的跟踪统计工作,涉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