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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含个人缴纳1%失业保险费的市外户籍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住院医疗补贴。逐月领取失业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金期间参加我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医疗保险费按6.5%的比例缴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按2%的比例缴纳,每月从其失业金中代扣缴。

3、逐月领取失业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不含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在职职工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二、外市户籍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1%失业保险费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即按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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