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医疗保险

 

关于在企业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劳社〔2004〕17号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关于在企业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南府办[2004]57号)精神,从2004年4月1日起,我区在企业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原区、镇属企业(不论转制与否或转成何种体制,下同)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确认参保,其他企业在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办事处申报参保。

    二、本市户籍(含佛山市五区,下同)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可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三、原区、镇属企业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从2004年4月开始计征,7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企业和职工从实际参保时间开始计征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三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符合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区、镇属企业固定工,统一挂靠南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整体参保,由本人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相关代理手续。

    五、没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到当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及制(发)卡等手续。

    六、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指定的发卡银行制发《社会医疗保险卡》。

    七、2004年3月31日前年龄超过75周岁(含75周岁)的退休人员,不需补缴医疗保险费,从2004年7月1日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2004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九、在企业工作并已参加我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在企业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止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后30日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当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0日才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十一、已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亦执行南府办[2004]57号文及本通知规定。没有参加我区社会养老保险,但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仍执行南府[2001]179、180号文规定。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备案编号:粤ICP备05006225号网站公安备案编号:4406053090503

版权所有: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Copyright©2010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