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在企业实施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通知
南社保【200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府办《关于在企业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南府办[2004]57号)及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在企业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劳社〔2004〕17号)文件精神,现就尚未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参保办法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含佛山市五区,下同)人员,从2006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确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从2006年4月1日开始计征。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