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满30年工龄职工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南劳社〔2004〕10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关闭、破产或转制企业中满30年工龄的职工,在企业关闭、破产或转制时,选择了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2004年3月1日起纳入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请有关单位和人员于2004年2月18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等手续。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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