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和待遇等的通知
南府[2008]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75号)及《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待遇,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将“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由区财政局为“佛山市南海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设立“佛山市南海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按险种分设银行帐户核算。
二、提高缴费标准
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每人每年260元(财政及个人负担比例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中240元用于建立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元用于为参保人统一建立居民住院基本医疗补充保险,以解决部分参保人因大病致贫的问题。
三、提高保险待遇
(一)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纳入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含)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75%;100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80%调整为85%。
(二)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
(三)超过5万元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基本医疗补充保险的规定支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负10%;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60%,个人自负40%。每人每保险年度,商业保险公司累计赔付的最高金额为10万元。
四、保险年度内停保的,剩余月数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符合条件办理中途参保的居民,需缴足全年属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五、同一保险年度内,从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仍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结束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类人员在本保险年度内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仍可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居民住院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