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本报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您怎么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既有城镇职工的跨地区流动就业问题,又有农民工往返城乡就业问题;既有各地区明确责任的问题,又有资金调剂平衡问题;既有劳动者就业时的权益累计问题,又有退休时的待遇计算问题。《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纷繁复杂的矛盾的?
[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相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认识。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并为此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记者]《暂行办法》一共13条,其中有一些很专业的表述。您能不能简单明了地阐述一下,重点是解决哪些问题?
[负责人]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大大便利了群众。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记者]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负责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记者]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负责人]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几乎每天都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繁重的工作。怎样才能实现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时效和便民程度?
[负责人]实施《暂行办法》是全国统一的行动,我们已经拟定了各级社保机构经办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规程。其中最重要的是4个环节:第一是发凭证。农民工离开原就业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就要及时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这是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也是政府对劳动者郑重承诺的载体。第二是接电话。我们已在网上公布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的联系电话,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电话畅通,只要事关转移接续,就要认真接听和办理。第三是办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本人提出转续申请,相关就业地社保机构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续手续,不能延误,更不能相互扯皮推诿。第四是转资金。各地必须坚决执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金转移基数和比例,实现“全国一盘棋”。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记者]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负责人]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副部长谈
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在线回复网友提问
2010年1月5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节目。近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养老办法出台,就暂行办法实施的背景、意义,我们今天特别邀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胡副部长,您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胡晓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去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暂行办法》,应该说这是我们国家社会保障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参保职工、群众和各类劳动者一直以来特别关心的一件事情,这是和很多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
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力图解决地区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计算和权益保障的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所采取的又一个重要措施。我认为是一件得民心的好事,是一件顺民意的善举,也是一件惠民生的德政。但这件事情又是非常具体、非常细致、非常复杂的问题。我注意到几天以来,很多网友已经在网上发表了很多见解,也提出了很多问题。我愿意通过中国政府网的平台和大家进行交流,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帐户不会有任何损失
[网友 故乡的云]我是1996年参加社会保险的,我的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转移应该怎么办?
[胡晓义]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个异地就业的劳动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除了关系的延续之外还需要转两部分资金。一部分资金是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当然,具体规定是1997年底的个人账户是按照个人缴费的累积本息来转移的,而从1998年1月1日以后是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本息,前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不一样的原因是因为从1998年开始,全国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在1997年底以前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统一的,有的个人账户的规模很大,有的很小,所以只能按照同一的个人缴费的比例尺度来转。而到了1998年之后,全国个人账户统一成工资的11%了,后来又进一步统一成工资的8%,全国都统一了就可以按统一的比例来转了。
这是第一部分,不管到哪儿,你个人账户的钱永远是你个人的,这不会有任何的损失,而且这个全部指的不光是本金,还包括利息。
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是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虽然刚才故乡的云这位网友说过是1996年参保的,但是也是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现在算下来如果连续参保没有中断就是连续参保缴费11年。那这11年的转移资金怎么计算呢?就是每一年按他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他每个月挣一千块钱,一年挣一万两千块钱,每一年都按这一万两千块钱的12%来算。等于一年就是1440块钱,这11年算下来就是15840块钱,总共就是从甲地转到乙地这么多钱。具体的就是这么个计算。
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网友 打工]我是江西人,在北京打工好多年了,最近我需要去上海工作,不知道我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该如何处理?我的养老保险金在哪里领?
[胡晓义]这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相对比较明确,他只要到了上海工作,参保缴费了之后,他就可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他的工作单位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向上海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要求,把原来在北京打工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给转到上海去。上海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他的申请之后进行审核,确认他符合转移接续的条件之后,就对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的接受函。之后两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就转移关系和相应资金。最后由上海社保经办机构通知他的单位和他本人说这个转移接续已经完成了,然后应该给他一个说明,就是你原来参保多长时间,缴了多少费,现在加上在本地的情况,会给他这么一个说明。这个问题的程序是比较清楚的。
但是说养老保险待遇在哪儿领,这个问题就稍微复杂一点,因为他可能的情况比较多。而暂行办法里,对各种情况都分别作了规定。他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方的缴费年限,我们叫做“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这么一个原则,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待遇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的待遇。
总之一句话,就是一定要让缴费满了15年,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都有一个明确的地方可以领取养老金。不至于造成各个地方相互推诿扯皮,最后劳动者没有地方可以领取待遇的局面。具体到每个人,要看个人最后是符合哪种情况。
单位缴费跨地区转移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胡晓义]在这里我得说明一个情况,已经有很多网友在提这样的问题,就是说单位给我缴费是20%,但是我只转移12%,这是不是等于我的权益损失了40%呢?因为你只转了12%的资金过去。我想告诉网友的是,单位缴费的跨地区的转移,就像我前面讲的,它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它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平衡。而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这是因为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按照我们的制度,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只要你是缴费年限长,你缴的钱多,那么你的这些权益都是会被累积的,所以不必担心只转了12%就损失了这个权益,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网友 6%的差距]我现在广东打工,我们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达到18%,过完年我想回老家河北创业,但是《暂行办法》规定只转12%的单位缴费,这样会不会影响我的退休待遇?
[胡晓义]这个问题实际上我刚才回答了,我再进一步强调一下。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之后,他的养老金计算是分成两部分的。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照他的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包括息,除以一个系数,这个系数要看这位网友是男性还是女性,如果是男性的话就除以139计算出他每个月应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如果是女性的话就除以170,因为女性退休年龄比较早,所以她领取的时间比较长,从而计算出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另一部分叫做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这样规定的,我也只能说得比较原则一点。大体上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相互关系确定你领取待遇的基数。然后你要缴费满15年,你就领这个基数的15%,如果你要是多缴费一年,你就再多领一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你缴费20年就领20%,你要缴费30年就领30%。我说了规定之后就很显然了,他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跟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至于你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是怎么转移的,转移多少量跟你没有直接关系。在这个公式里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看到因为资金的转移接续会对你的养老金领取的多少有关系。
所以我再次声明一点,地区之间的转移量不会影响到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我还要补充一个情况,由于大量的农民工是从中西部地区到沿海地区打工,那么就有一些人担心,沿海地区因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给中西部地区,那么将来中西部地区养老金负担就会比较沉重,对这点我们也做了认真的研究。按照原来的规定根本不转单位缴费,那显然中西部地区就会负担非常沉重,那么现在转移12%的单位缴费会相对减轻中西部地区将来的压力。
第二是中央政府每年核拨大量资金给中西部地区养老保险以补助。仅2009年,在我们将近一万亿的养老保险支出中,光中央财政就补助了1300多亿,而绝大部分是补给中西部地区的。所以宏观上资金平衡有很多的渠道、途径和手段来解决,但是目的就是一个:要保证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不受到损害。
退休人员所有权益都已固定没必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网友 被啃老的老人]我不是北京人,但是儿子在北京工作,我现在已经退休了,想和儿子一起居住,在北京养老。听说我这样的情况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这是为什么?
[胡晓义]现在城镇化的速度在加快,另外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员跨地区流动的现象也变成了一个正常的现象。所以很多老年人退休之后,和子女一起居住,就是到子女工作的城市去居住这也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我们觉得这也是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也是符合人文的这样一种传统的。
但是他已经退休了,已经确认了养老金的领取地和领取标准了,实际上他就没有必要再把这个关系接过来了(再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了)。因为我们现在要处理的是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他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的问题。而退休之后他所有的权益都已经固定了,就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所以他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移这种关系了。
当然,为了他领取养老金的方便,我们现在也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可以实现养老金的异地支付了。我所知道的很多老年人,不在原来的参保地,他们也可以通过这样的系统来领取养老金。当然,他也可以在北京申请一个银行账户,从而采取一种异地发放养老金的途径,这是可以的。
暂行办法出台解决的最大问题是突破户籍界线
[网友 蚁族成员]我是北漂,在北京工作十多年了,单位也给上了养老保险,但是我没有解决北京户口,我的养老金在哪里领呢?
[胡晓义]这个网友的问题我可以给一个明确的回答。我们这次暂行办法的出台要解决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或者说是实现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户籍界线。不管你是因为两各城市之间的户籍不同,还是因为城乡的户籍不同,都不因为这样的区别而影响到你的养老保险权益的累计。如果按照这位网友所讲的情况,如果在北京工作10多年了,这10多年一直是参保缴费的话,那么按照现行的规定,他能够累计缴费满15年,将来达到领取待遇的年龄,那么即使户口不在北京,也可以在北京领取养老金。
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可缓解中心城市参保压力
[网友专业人士]《暂行办法》提出要设立一个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请问,这个账户的设立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主要作用又是什么?
[胡晓义]这是一个特殊的措施。就是在实行《暂行办法》之后,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就是在向着无障碍的方向去发展了,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在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力过大,而难以承受的问题。
所以我们也必须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的待遇而转移就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集中出现,《暂行办法》就集中规定了,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的时候,由于按照前面我讲到的规定,他已经在新的就业地参保不可能再满十年了,所以他也不可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了,所以就没有必要再把他的养老保险转到那个地方了,因为转到那个地方也不会在那里领取养老待遇,他将来还要转回满十年的地方或者是户籍地,所以就不必再转过去了。
但是不转过去也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他还有八年、九年,或者是四年、五年,你也不能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所以就采取了一个措施。就是你可以到新的地方就业,不管你是58岁还是59岁都可以,但是不转养老保险关系,只是会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你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等你到了时间以后就可以按照之前规定的原则在应该领取的地方领取你的养老金,而把你这个临时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你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样也缓解了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不退保是为给参保人员争取更大利益
个人缴费不会打水漂
[网友京城好大雪]《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我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我以前交的保险费会不会拿不回来啦?网友老梦:我是外地打工的农民工,参保几个月,现在要辞工几个月,社保从现在开始不退了,说回家可以续保,但是又没有经济来源,一年都保不到,何况是十年,以后领不到养老保险金,又不退,那是不是这几个月的参保金就打了水漂?
[胡晓义]其实前面的网友是一个疑问,后面的问题是一个误解。这个我可以给一个明确的回答,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参保,也没有续缴了,你又不满15年,凡是你个人缴费的部分,不会存在拿不回来的问题。全部都会退给本人。这不光是本金,而且在给你保存个人账户期间会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最后是连本带息都会给个人的,这一点是不会受到损失的。并不是说现在不办退保了,个人缴的这些钱就打水漂了。
退保只是退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形成的权益实际已损失
[网友 2443464]政策是2009年12月28日出台,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什么最先实施的是不让退保,关于这个问题也请胡部长给我们一个解答。
[胡晓义]这一点我是特别希望网友们,特别是农民工能够把账算清楚,就是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损害,而不退保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保护。过去几年以来,由于实行农民工离开一个城市不能转移单位缴费,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的办法,就产生了一种现象:就是每到两节期间,就有大量的农民工退保,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甚至有数十万人退保,很多有识之士指出,这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最大损害,因为他退的只能是个人缴的部分,而单位缴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是损失掉了。
所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实际上是要把农民工的权益作一个更完整的保护。这里我给大家算一个账。我就以一个农民工每月挣一千块钱来举例。一个月挣一千块钱,按照现在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是要缴8%,也就是说他一个要月缴80块钱,一年下来满12个月要缴960块钱,他缴960块钱,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当然他可以每年把这960块钱拿回去,那么如果他干了15年,他一共是缴了13400块钱,然后他又退了13400块钱,他是年年缴、年年退,他缴的钱当然没有损失,但是也就是这样了,就是缴多少、退多少,自己吃自己,也没有什么可增加的,也没有什么新的权益产生。
但是按照不退保的权益计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这15年的13400块钱仍然是你的,不但是13400块钱,而且每年都有新的利息计算进去,所以肯定是要多于13400块钱的。到了你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如果你仅仅只有这13400块钱的话,那么如果是一个男性的话,刚才我讲到的按139的系数除,每个月可以领到103块钱,这是一笔账。这叫个人账户养老金。
与此同时,第二笔账就又来了,就是如果你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块钱,你每月挣1000块钱,而单位是按照你本人工资1000块钱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每个月要缴200块钱,15年下来要缴36000块钱,这36000块钱虽然没有计到个人账户里去,但是形成了养老保险的权益。这个权益到最后怎么计算呢?按照你的缴费工资基数是一千块钱,如果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块钱,合并计算一个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块钱,你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你缴了15年的话,那等于每个月你可以领取225块钱的养老金。这叫做基础养老金。所以你所得到的权益不仅是那103块钱,还要加上这225块钱,大体是330块钱。就是一个月330块钱,一年是3936块钱,将近四千块钱。
也就是说如果按个人15年缴13400来算,你只用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所以是当年缴当年退保合算,还是累计满15年就可以每个月领330块钱,一年领3936块钱合算?这笔账我想大家都会算得过来。
第二笔账,我指的只是最低的15年养老保险权益,有人说我现在是20多岁不着急缴,我等40多岁再缴,缴15年就可以领钱呢,你缴15年是领15%,但你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个百分点,如果你缴30年,每个月就是660块钱了,而不是330块钱了。如果你的工资不是1000块钱,你干得好,你工资高,可以拿到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块钱,那你一个月就可以拿1320块钱,如果你成为了单位的骨干,你的工资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那你拿得就更多,这是第二笔账。
第三笔账,不光是你可以拿到这么多钱,不光是说这个钱是终生支付的,不管你活100岁、120岁,不管你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是永远支付下去的,是终生支付的。而且政府还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要加钱,国务院刚刚公布连续六年第六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是按照10%调的。前五年累计对全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是500多块钱。所以这些账,我想大家算下来,到底是年年退保合算还是把它累计起来,最后把企业缴费的权益、个人缴费的权益都加上来合算。
有关农民工城乡养老衔接政策一定会出台
[网友 外来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都有哪些考虑?又将采取哪些措施?
[胡晓义]这次《暂行办法》规定最重点的人群就是农民工,因为虽然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也需要完善办法,但是毕竟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的,特别是跨省转移的量相对比较小,而农民工现在全国进城务工的已经有一亿五千万人了,其中和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也有一半以上。而他们很多都是跨省就业的。所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是暂行办法确定的主要群体。
除了暂行办法之外,对农民工还做了这样一些政策和措施的安排。第一,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有中断就业的现象。可能就是两节期间中断了一个多月,也可能是由于个人原因中断了几年在城市就业,然后又返回城市就业的。但是不管他中断就业多长时间,参保地方的社保经办机构都一直给他保留着参保关系,他全部参保记录都予以保留,他的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是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给他计息,等他回来之后继续给他累计计算。这样就解除了农民工的一个后顾之忧,就是说我回乡了两个月,或者回乡两年,并不像那位网友说的就打了水漂了,这是没有问题的,权益是一直记录着的。
第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且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他是回到原来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还是到另外一个城市,都要把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上,只要是满足了国家规定的领取待遇的年龄,满足了缴费15年以上的条件,他就能跟城镇的职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这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或者是推进,就是一视同仁了。
第三,对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即使回到乡里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了,暂行办法也做了规定。有两种情况,他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了,不管是回乡创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城镇参保的时间已经满了15年以上了,只要他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就由规定的城镇给他按城镇同样的标准来计算养老金。如果他不满15年的话,显然在城镇的职工也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他和城镇也是一样,但是他个人的这些权益还是予以保障,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得到承认。这就需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衔接。但是因为新农保的制度也是去年刚刚开始启动试点,我们正在一方面巩固新农保的制度,总结它的经验进行完善,一方面,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相互衔接的政策。这个也请大家给我们一点时间,我们需要等制度相对稳定之后相互形成衔接的政策。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农民工回到城市之后我们一定会有一个城乡养老衔接的政策要出台的。
全国所有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在网上公布
[网友 牛奶妹妹]如何保证咱们《暂行办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胡晓义]我们部认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我们国家城镇化、工业化的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部里面采取了几条措施。
第一,考虑到从文件颁布到启动实施的时间非常紧,我们已经提前召开了全系统的动员部署大会,让大家抓紧做好一切准备,顺利地实施,保证文件能够贯彻执行。
第二,我们和很多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和说明解释工作。在这里面,我们特别提出来要加强一线经办窗口的宣传,要加强对异地就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面对面的宣传。要深入到车间、工地一线进行宣传。让大家了解政策,了解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参保群众的权益,从而支持这项政策,也提高自己的社会保障意识。
第三,我们收集了全国所有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在网上进行公布,这也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方便查询的渠道。
第四,我们要加强对各个地方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和具体落实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这些政策能够实施到位。我透露一个情况,我们这2800多个县的联系电话在网上挂出来之后,我们每天都要随机拨打几个电话,来检查他们的电话是不是能够保持畅通,另外也看看他们能不能回答我们所提出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工作检查落实的一种方式。
暂行办法出台后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向
无障碍方向发展
[网友 一介草民]部长好,请问我国的养老保险能不能像身份证一样全国通用,不管在哪个省缴纳保险,只要合并年限达到15年了是不是都能通用,都能享受到一样的待遇呢?
[胡晓义]暂行办法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这是一步一步来的,从过去十几年走过的路程来看,我们最开始是县级统筹,那些制度、政策、标准就是在一个县的范围里管用,出了县就不管用了;后来我们逐步提高为市级统筹;去年全国所有的省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办法;我们今年要在巩固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实施跨省的转移接续办法。这实际上就是说在省内由于制度、标准的逐步统一,使它的转移形成无障碍,《暂行办法》进一步解决跨省也要无障碍的转移,这实际上就像这位网友所说的,能够像身份证一样全国通用的目标迈近了一大步。
自由职业者也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续手续
[网友 终于盼来了]1990年大学毕业,进学校工作,2001年辞职去外省,2001至2009年的养老保险继续在老家缴费。现在跨省转移,难道统筹部分只能转移12%吗?另外,我有视同缴费年限,这在转移时该如何认定和计算?网友安静:没有单位,自由职业人员,在户籍地以个人名义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能不能享受现在的异地转移政策,或者提前退休?60岁以后有没有补助?
[胡晓义]这两位网友的问题实际上有共同性,其中有一个人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并且是个人缴费。现在政策规定,个人是一共缴工资的20%或者当地平均工资或者工资基数的20%,其中有8%计入个人账户,有12%作为统筹基金了,在转移的时候,当然,作为统筹基金的这部分也是要转的,因为按现在的规定就是12%,所以不存在说你多缴了只转12%的问题。那么这一部分即使是按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这样的身份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如果出现了跨省转移的情况,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其 他
[网友 陈霞]《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40周岁后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退休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到待遇领取地。请问“全部缴费本息”是否包括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全部?还是按第4条规定仅转移12%?
[胡晓义]我可以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全部”指的就是“全部缴费本息”,不是按12%,就是全部。
[网友 元旦快乐]胡部长好,请问为何男女相差要有十岁这样的差异?我原来的单位帮我缴纳了十年社保后,至今已经停缴了十年,我又在外地工作了五、六年,09年9月才开始缴纳社保,请问全国统一社保卡怎样处理停缴的时间?
[胡晓义]第一个关于男女年龄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关于男女年龄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这样规定的,国际上最初的规定也是男女退休年龄是有差别的,当然,最新的趋势是男女差别逐步缩小,最后归于统一。我们国家要研究这个问题会面临很多复杂的情况,就是我们既有劳动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关系平衡的问题,又有一个劳动力年龄结构的调整、妇女劳动参与率的考量。所以这是一个相当宏观,也是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会按照审慎的原则进一步研究我们国家的退休年龄,特别是性别差别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我在回答之前的问题中也已经回答了,我们当然不希望看到很多的参保人员断保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恐怕也难以完全避免,它有各种各样的原因。那么不管你中间是不是断保,只要你是参保缴费年限,它是可以累加计算的,所以我们现在强调的不是你连续参保缴费的年限,而是累计的参保缴费年限。
[网友 做梦也想退休那点事儿]部长好,暂行办法各条款都能看得懂,但是比较担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异地的缴费年限有扯皮的现象,要在新参保地承认这部分要转档案,但是档案是劳动局管,社保不管,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
[胡晓义]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也有一个事先的估计,同时,我们也要跟踪这样的问题来不断加以解决。我们虽然把主要的问题和矛盾都估计到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具体的问题。至于说到劳动局和社保局之间的问题,因为在我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实际上他们是属于一个系统的,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是由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来进行沟通协调的,一定不能给当事的群众造成障碍。
[网友 皮包骨头]元月份辞职的农民工是否可以享受这样的待遇?
[胡晓义]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的参保人员,只要是属于需要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都可以按照这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不管你是元月份离开还是二月份离开、三月份离开,这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结合他提的这个问题,我倒是想到一点,就是说我们也希望农民工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多方面的帮助,能够尽可能地相对稳定地就业,如果每年都到一个地方,每年都辞掉,这样很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增加困难,同时对自己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就是你永远不容易成为一个单位或者是一方面的骨干或者专才,你永远是在流动地寻找工作单位,所以我们希望还是能够相对稳定的就业。
[网友 greatchen]2010年1月1日之前发生跨省就业的情况,尚未将在前一工作缴纳地已经缴纳的养老金转移到新的缴纳地,可否提出转移申请进行资金转移?如果不能,请问该部分未转移的养老金及缴费年限该如何处理?
[胡晓义]他只要在一个地方正在就业、参保、缴费,我建议他马上提出来将原来其他地方已经参保缴费的部分申请转移接续过来。
[主持人]养老保险资金是由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国家补贴三部分组成,请问,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如何转移这些资金?
[胡晓义]按照原来的办法,跨地区的转移就业只转移个人账户的资金,也就是个人缴费的那一部分。新的办法规定,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也就是社会统筹的这部分资金。之所以作出这种调整和完善的决策,是因为在地区之间有一个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需要,如果转出地只转移个人缴费,不转移单位缴费的话,那么转入地将来要承担这些人的支付养老金的责任,那么它的资金肯定就会发生短缺。
但是如果把单位缴费全部都转移给转入地的话也会有一定的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有5600多万退休人员在领养老金了,这些养老金都是在当地发的,这些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正是由各个单位在缴费所形成的基金,用它来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如果把单位缴费都转移出去的话,那么转出地保证当期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就会带来资金上的不平衡。所以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关系,确保当前养老金发放和未来的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的需求,就决定了如果劳动者转移就业的话,那么大部分单位缴费要转给转入地,也就是现在规定的12%的单位缴费要转出去。12%大体相当于单位全部缴费的60%左右,少部分是留在当地用于保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的。
[主持人]那再请您介绍一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流程大概是怎样的呢?
[胡晓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件是一个政策性的规定,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比较明确的政策要求,但是要具体地实现一个人从甲地到乙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接续和权益累积,还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为此,我们部已经印发了一个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后面就附了一个关于转移过程当中的一些细则的政策措施的规定,另外还附了一个转移过程当中的经办管理的流程。发这样一个细则的规定和流程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全国所有地方的经办规则是一致的,这样才能是叫做“无障碍”、“无缝隙”的对接。这里最关键的有这么四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就是发凭证。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其实挺简单,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一是这个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他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他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这三个是最关键的信息。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就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你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以后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第二个环节就是接电话。我们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也就是说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本人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查询和咨询有关情况。同时在两地之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对等等。
借这个机会,我也把这个网站告诉大家,因为也会有很多网友在转移过程中需要查询,我原来那个地方的电话是多少,新到的这个地方的电话是多少。那么大家就可以点击我们部的网站,网站网址是www.mohrss.gov.cn,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点开之后就可以看到各省的分栏,然后点击你需要的省,里面就有各市的分栏,然后再点击城市,你就可以看到你在的那个区、那个县,如果你需要的话,它的电话号码就在那上面,就可以和他们进行联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就可以通过网上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
第三个就是办手续了。就是具体的流动人员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的话,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我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的话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网友 蓝天]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请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如何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胡晓义]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很大的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已经列入了国家开发的重点项目,而且它的一期工程已经完成了,这个工程就叫做“金保工程”。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收集到全国一亿六千多万参保人员的信息和数据了。但是要实现全国所有的终端站点的相互交流、实时的办理还需要一个过程。为了能够实现农民工以及其他异地就业的劳动者的关系顺畅地转移接续,我们第一是要进一步优化“金保工程”——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把现在不得不采取的比如纸介质传递信息的这种方式,逐步转为电子介质的传递。为此,我们已经建立了中央的数据库。
另外,也已经跟12个省实现了实时的联网,跟其他省也实现了联网。我们再把这个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之后就可以逐步实现通过电子介质传递信息了。与此同时,还在开发社保缴费信息的查询系统。也就是说最终是要实现只要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的任意一台服务器上或者是触摸屏上输入自己的社会保障号,都可以查到本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在此基础上我们大力推行全国社会保障信息卡的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目标,现在我们部已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1.3亿万张,实际已经发行了6千万张,持卡用户可以享受到持卡查询、咨询等便捷的服务了,我们也要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主持人]今天胡部长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给我们做了非常详细的解答,其实网友的问题还非常多,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是其中有很多问题我们今天都涉及到了。非常感谢胡部长抽出时间作客中国政府网访谈间,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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