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简介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参保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的调节机制,使之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一、参保对象
佛山市南海区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南海区户籍,未达退休年龄,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二、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养老待遇的领取条件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病退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三、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养老待遇的计算办法对比
类别 |
原办法 |
新办法 |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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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630元)×20%;
个人帐户养老金=到2006年6月30日止个人帐户存储总额(含利息)÷120; |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或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且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法同上;
过渡性养老金=到 2001年6月30日止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1.2%);
调节金=199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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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法同上;
同时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或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且在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
四、过渡期参保人养老待遇的计算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一)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五、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
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7月调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该年度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参保单位提前一个月办理有关手续,干部身份的填写《退休申请表》,工人身份的填写《退休待遇核发表》,表式一式两份,并携带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所在地社保办事处办理退休手续(注:干部办理退休时填写的《退休申请表》需经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具意见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无单位的,由本人携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当地社保办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由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特殊工种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病退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南海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八、其他有关养老保险的几个问题
(一)职工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离、退休死亡减员,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填写《离退休人员减员情况表》一式两份,本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单位或亲属到所在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减员手续;丧葬费及抚恤金为本市上年度6个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可由本人填写《佛山市南海区退还个人帐户养老金申请表》,原单位加具意见,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和农业银行的存折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办事处办理手续,社保办事处将其个人帐户的储存总额(含利息)退还,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退保手续于每个工作日下午4时30分截止办理,退保款项于次日到帐(节假日顺延)。
(四)在职职工死亡或出境定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手册和农业银行的存折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南海区退还个人帐户养老金申请表》,由亲属办理的,需提供办理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退还个人帐户手续,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将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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