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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失业保险简介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二、失业保险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和费率

    征缴基数按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数额核定。单位按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0.5%缴纳;参保人按本人的缴费基数的0.5%缴纳。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六、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含个人缴纳0.5%失业保险费的市外户籍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住院医疗补贴。逐月领取失业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金期间参加我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医疗保险费按6.5%的比例缴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按2%的比例缴纳,每月从其失业金中代扣缴。

    失业人员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时按如下步骤:

    ①入院前或急病住院三天内由本人或家属带《南海区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医院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②受理人审核其资料符合条件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交给其家属,作为失业人员报销医疗费的凭据。

    ③失业人员出院时,按医保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

    (3)逐月领取失业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不含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在职职工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二)外市户籍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1%失业保险费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即按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

    七、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一)申请时限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各镇社会保险办事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应提供资料

    1、《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4、《南海区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5、五分免冠近照一张;

    6、《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申请表》及以本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复印件;

    7、《劳动合同书》或原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

    8、如申请人有劳动争议的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九、有关失业保险管理的其他问题

    (一)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南海区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所(站)求职,接受就业指导(求职每月不少于两次,情况登记在《待遇证》的“求职登记栏”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以备检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劳动所(站)和社会保险办事处求职、签收的,本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资料,经社会保险办事处批准,未经批准者,按重新就业处理。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当月起,按规定的时间凭《就业失业手册》、《待遇证》到社会保险办事处签收当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到指定的开户银行领取),过期不予补发。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特殊情况经批准者除外)。

    (四)失业人员若户籍不在本区但在本省范围的,由本人选择在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将失业保险金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发放;若户籍不在本省的由我区发放。

    (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停发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交回《待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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