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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集体以上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处理意见

南社保字[1999]01号


市直各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49号《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最近指令由我局接管原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的我市职上失业保险的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并结合原我市职工失业保险的管理办法,现提出我市职工失业保险处理意见如下:
  一、实施职工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填户籍(不合自理口粮,下同)的合同制职工、市属集体以上体制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户籍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费的征集办法和标准:失业保险费每月由我局根据上述实施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对象以其上报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额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按单位2%、个人1%的标准一并征收,转入我局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2 、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3 、进行失业登记;
  4 、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四、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1 、单位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减员填报《职工增减变动表》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手册》)时,必须将变动原因写清楚,养老科根据单位填报的减员原因,经审核,如符合申领失业待遇条件的,发给《失业待遇申请表》。
  2 、被保险人领到由单位发给的《失业待遇申请表》,在办妥离场手续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天内,凭《身份证》、《户口薄》、原用人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和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我局发给的《养老手册》、五分免冠近照一张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办事处审核后送我局失业保险科审批核发《南海市职工社会失业保险待遇证》(以下简称《待遇证》)。
  被保险人自办理申领失业待遇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处领取《待遇证》。
  社会保险办事处在发给《待遇证》时随即收回其《养老手册》,待其有工作重投保或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时发还。
  3 、被保险人从领取《待遇证》次月起,每月一号至十号(含节假日)凭《待遇证》、《失业证》和户口所在地居委或城区办事处出具本人当月还没有就业的证明,到社会保险办事处签收当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到指定的开户银行领取),过期不予补发。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 、失业保险金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经批准者除外),凡隐瞒事实或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失业的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
  2 、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 、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4 、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 、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
  6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7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按下列标准确定:
  1 、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 、一年以上不满四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 、四年以上的,对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原属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被核定的原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再次失业的,过去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可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七、失业保险金按我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护线标准的80% 发给。
  八、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按我市企业最低工克标准7%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经得我局同意的医院治疗者,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参照我市已实施的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50%的医疗费补助。
  九、被保险人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死亡丧葬、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在职职工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十、失业的被保险人每月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持《失业证》、《待遇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管理所求职,接受就业指导(求职每月不少于两次,情况由劳动管理所登记在《待遇证》的“求职登记栏”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以备检查)以及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报到两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劳动管理所和社会保险办事处求职报到的,本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供有关的资料,经社会保险办事处和我局失业保险科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更新就业处理。
  十一、失业的被保险人重新就业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停发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交回《待遇证》。
  十二、失业的被保险人,若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省范围的,由本人选择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将失业保险金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发放;若户籍不在本省的由我市发放。
  十三、本通知自1999年1 月起执行。1998年7月至1998年12月原劳动部门应收未收的失业保险费,我局按劳动部门移交前的参保单位、人数、标准补收。在此期间失业的职工,符合原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在我局接管失业保险业务后一个月(1999年3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申领手续,超期不予办理(失业保险金按同期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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