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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
 
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社保字[1999]15号

各镇(区)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1990]103 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给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1999 年7 月起,凡我市境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干部和固定工)均应按粤杜保[1999]103 号文规定,参加我市失业保险,并从实施之月起按规定标准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额:已参加了我市杜会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其全部符合参保对象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核定;未参加我市杜会养老保险的单位,按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人均计算核定。缴费标准:单位按缴费工资的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计缴。
  三、鉴于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最近已对1999年6 月底在册的事业单位职工办理了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并核发了手册的手续,因此,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视同为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事业单位新参加我市失业保险人员的有关管理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均按我市《关于市属集体以上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处理意见》(南社保字[1999]0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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