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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南府[1998]51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颁布<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粤府[1993]83号)规定,决定调整1998年度(19987 月至19996 月,下同)市属、镇区、城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1997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907 元的30% 计发;附加养老金按市属企业上报的1997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月人平870.87元)比1996年度的缴费工资(月入平834 元)的升幅,,以1 0.4进行调整。调整待遇后,再按照粤府[1998]21号文有关规定切割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这两项养老金的新旧待遇对照表,由市社会保险局印发给各企业。
  二、调整市属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征基数。市属企业1998年度养老保险费按上报的职工1997年度工资总额(企业上报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907 元的90的,按90的标准计征)的15征收养老保险费。
  三、根据市粤府1998]21号文精神,决定从1998年度起,取消现行镇区、城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月30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16元,退休人员挂钩(由单位缴纳)每人每月60元的征收办法,改为企业按参保职工(合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下同)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征。根据目前我市镇区、城区企业退休费负担的实际,镇区、城区企业上报职工1997年度月工资总额按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1997年度全市职工月人平工资总额907 元的30% (精确到元,即为272元),最高不超过907 元的3 倍(即2721元),依此类推,1999年度按不低于402000年度按不低于50% 2001度按不低于60。至此,过渡到符合粤府[1998]21号文的规定。1998年度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为15%。各企业上报1997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工作,由市保险局另行通知。
  四、1998年度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属、镇区、城区企业均按单位上报的职工1997年度的工资总额的4%计征,并记入个人帐户,1999年调整为5 ,以后每两年调高一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比例达到8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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