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南府[1999]94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年老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村办集体企业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和雇员(以上企业和工商户统称单位,企业的雇员、职工和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统称被保险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不论城乡户籍,都必须参加单位所在地(所在地以镇区划分)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属下的社会保险办事处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参照镇区、城区企业标准),以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按17% (以后视支付情况按规定调整);个人缴费按5 %(以后每两年调高1 %,最终达到8 %)。被保险人的月缴费工资,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不高于300 %的比例申报,由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于每年3 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办事处申报。 三、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社会保险部门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额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有。 四、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集、管理,专款专用。 (一)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逐月开具托收单,通过银行向单位扣缴(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单位从被保险人的工资中代扣),单位和被保险人不得拒付;单位也可直接向社会保险办事处收交。直接向社会保险办事处缴交的外商投资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可按季度一次预缴交,个体工商户可每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预缴交。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支。 (三)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并核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 五、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 (一)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缴费年限:必须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数累计计算。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必须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证明。 六、接转录用、调动或分配到村办集体企业(含原管理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科技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否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人事局《关于落实挂靠到人才交流中心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南社保字[1997]38号)精神参加了养老保险,在本通知实施后,均按本通知执行。至干部分人员的原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则仍按原规定,从我市1985年1 月实施市属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统筹计算(1985年1 月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补缴同期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才予承认。 七、转制(含兼并、破产、关闭)的国有容镇区、城区集体以上企业原固定职工,被遣散后受雇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自己经营)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国有或镇区、城区集体以上企业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含已确认连续工龄视同缴费的年限),可与本通知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企业转制时,不按规定补缴实施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的养老保险费的,则其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村办集体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和雇员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被国有或镇区、城区集体以上企业录用,随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八、被保险人达到本通知第五条所规定的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时,应提前两个月,由单位或本人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申报办理手续,一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九、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以下简称退休)后,可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死亡后一次性发放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抚恤金。 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的调节机制,与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应。 (一)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月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每年7 月随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从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基金支付,月标准为:本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十一、被保险人退休出境定居,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 十二、被保险人退休后去世,其遗属必须及时报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终止支付养老金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按镇区、城区企业退休职工的相同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金。其个人帐户基金未支付完的余额,亦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退休人员已去世,其亲属仍冒领养老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和不发给上述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外,还要追究冒领人的责任。 十三、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去世,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四、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领取本人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1998年7 月1 日前(不含7 月1 日)已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国有或镇区、城区集体以上企业职工,按本通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按镇区、城区企业同类退休人员标准执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 十六、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我市,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镇区、城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执行。非本市户藉的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参加养老保险,可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将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退还,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十七、实施本通知时,即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办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私营企业协法人和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者,可按其之前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一次性按规定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能超过10年,且应在实施本通知半年内列出名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符合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待遇。 十八、市工商、税务、劳动、外经贸、银行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共同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工作。 十九、本通知自7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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