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养老保险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具体问题

南社保字[1999]9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资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南府[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在我市范围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今年7 1日起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此,凡符合“通知”规定应参保的单位,均应按“通知”要求,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核定表》、《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花名册》于7 20日前填报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社会保险办事处要为每个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台帐档案等资料并输入电脑管理。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参保人发生工资关系之次月10号前,按照上述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档案资料。
  单位参保后,发生被保险人增减变动时,单位必须在被保险人变动的次月10号前,携带被保险人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填报《企业职工增减变动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增减手续。
  为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在7 月份实施开始时,对不能及时填报参保人员资料的单位,社会保险办事处以应参保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工伤的有关资料核定应参保人数和收缴养老保险费。
  二、“通知”规定单位的被保险人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所在地,是以生产单位、经营场所所在区镇划分。
  三、凡已参保的单位,均应在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帐户,用已缴纳养老保险,费。个别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银行帐户缴费的,经申请批准后,才准以其他结算方式缴费。
  四、社会养老保险的年度是以当年的7 月至次年的6 月计(如1999年度时间的起止是19997 月至20006 月)。被保险人的月缴费工资,“通知”规定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最高不超过300%申报,若被保险人原是区镇、城区以上企业固定工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五、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记录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金额利息。个人帐户的存储按记帐利率计息,利率按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办法计算。被保险人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市外户籍需退个人帐户的除外),并与重新就业后参保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累加,不间断计息。
  六、按“通知”第四条(一)规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逐月托收。但凡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预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均应在季度、半年、一年的第一个月缴交。
  七、被保险人参保后,由我局核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凭证。手册由被保险人本人保管,手册用作记录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因被解雇或其它原因失去工作需停止投保的,应将手册交单位办理停止缴费手续。手册是被保险人今后办理的重要凭证,本人应妥善保存,如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申请补发。
  八、被保险人的出生年月确定,按参保时提供的身份证记载为准(原参加过市、区镇、城区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统筹的被保险人按原记载的为准),以后原则上不予改变。
  九、被保险人达到“通知”第五条所规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手续:有工作大拿为的,由单位在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填写由我局印制的《退休申请表》(表式附后),加具单位意见后,送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没有工作的,由本人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
  十、对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实行社会化管理,养老金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通过银行发放。退休人员需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退休证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签收养老金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行动不便,本人不能亲自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签收手续,需委托他人代签者,被委托人除提供人身份证、退休证外,还要出具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书,经验证无误后,才予办理。按规定本人在指定时间内不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签收手续,又不委托他人代签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可暂停发放其退休养老金,至其按规定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签收手续或委托他人代签时止。停发的养老金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补发。
  十一、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含港、澳地区),按规定,社会保险办事处根据每年提供一次有效的生存证明,一次性发给上一年的退休养老金。不提供生存证明或不按规定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办事处暂停发给养老金,待其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后才予发给,暂停发给的养老金时间超过一年的,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十二、被保险人退休死亡的,由其遗属携带有关部门(如医院等)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及时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终止发放养老金和申领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等手续。
  十三、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只能一次性领取本人个人帐户存储额,具体的申领办法是: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填列《退休申请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没工作单位的,由被保险人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
  十四、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的,需将个人帐户的存储额退还个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手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填列《退还个人帐户养老金申请表》,到所在地保险办事处办理;没有工作单位的,被保险人直接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
  十五、19987 1 日(不含7 1 日)前,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市属、区镇、城区企业职工,按“通知”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逐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不能享受逐月发给养老金待遇,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的存储额和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具体的办法与上述第九点相同。
  十六、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转移办法参照区镇、城区企业职工办法办理。符合条件转移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填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被保险人本人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
  十七、非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单位时,可以将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金退还个人,手续是由单位填列《退还个人帐户养老金申请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退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单位退还给被保险人。
  十八、实施“通知”时,既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办企业厂长、副厂长,私营企业的法人和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符合“通知”规定,确实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925 )计算,标准按22% (含单位17% 、个人5%)计提。
  十九、接转录用、调动或分配到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含原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的科技干部、大中转毕业生需办理原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者,必须填报《外资企业、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科技干部大中转毕业生补办养老保险审批表》,村办企业厂长、副厂长,私营企业的法人和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男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符合条件需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者,必须填报《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被保险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同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工商照影印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审批手续。
  上述两表式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我局存,一份由单位存。

 

 

 

 

备案编号:粤ICP备05006225号网站公安备案编号:4406053090503

版权所有: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Copyright©2010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