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养老保险
 

关于在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南府[1995]25

各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及市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南府字[1994]65号)精神,为做好企业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 1 日起,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统一征集标准,统一同类退休人员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见我市境内的区、镇及城区属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下同),不分城乡户籍,均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征集标准。由单位负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5元绝对数缴纳;职工个人负责缴纳每人每月12元。今后逐年调整。
  三、养老保险待遇。今年3 31日(含31日)之前退休的职工,退休待遇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参照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退休待遇,并加各项补贴之和(含南府字[1994]65号规定的地方性养老补贴)切割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以后逐年调整;今年4 1 日后退休的职工,则执行《暂行规定》的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
  四、为使区、镇及城区属企业固定职工退休制度与市属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办法相衔接,区、镇及城区属企业固定职工,在参加社会保险前参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区、镇及城区自执行南府宇[1998]49号《印发南海县区镇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实施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历年收缴的统筹金支付退休待遇后的结余基金,暂不划归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六、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区、镇及城区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全市统筹是配套企业转制一项重要措施,它涉及千家万户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城区办事处的领导,要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参保对象能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工商等行政部门、各专业银行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在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中顺利实施。

 

备案编号:粤ICP备05006225号网站公安备案编号:4406053090503

版权所有: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Copyright©2010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