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
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字[1994]65号
各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局(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3]83号《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暂行规定》是我市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保险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的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与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我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市境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所有制企业(含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区镇(办事处)、城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所属全部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职工和劳务输出人员,下同),必须依法参加我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由单位负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已参加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全部职工,按上年度我市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市统计局统计口径,下同)加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下拨支付的离退休费之和的17%计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部职工,仍按南府字[1994]1号文规定的比例执行,原参加市属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部分事业单位(如各镇卫生院、劳动管理所、水电所、电排站、房管所、茧站、丝绸站等),因其工资标准、离退休待遇计发,仍执行事业单位的制度,在上级未有新规定前,其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分类,划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方面。其全部职工由单位负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及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下拨支付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均按南府字[1994]1 号文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负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标准: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一按上年度我市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 %计征,为方便工作,换算成绝对数每人每月缴纳12元,今后逐年调整。 区镇、城区办事处及其所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全部职工,养老保险费计征办法另订。 三、已参加市属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金发放标准按《暂行规定》执行。鉴于这些单位的职工在《暂行规定》实施前离退休待遇偏低,为减少前后离退休人员待遇上的矛盾,决定给《暂行规定》实施前的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地方性养老补贴,补贴标准计入本人退休待遇总额内分割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地方性养老补贴标准: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增发20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增发25元;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增发30元;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增发35元;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增发40元;满三十五年不满四十年的,增发45元;满四十年及其以上的,增发50元。通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元。 企业执行《暂行规定》后,今后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通过每年调整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解决,不另行发放。 四、单位发生关、停、并、转或破产,进行资产清偿时,必须首先清缴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必须妥善安置原有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五、本通知实施后,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时,属工人身份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审批、计发退休待遇和发退休证;属干部身份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领职离退休证后,将有关材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拨离退休费。 六、有关贯彻《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粤社保[1993]147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的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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