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简介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4〕207号)实施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制度按照区级统筹,集体缴费,政府扶持,保障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待遇。
一、参保股份社
佛山市南海区内,以现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一村一社的,为股份经济联合社,下同)为核算单位,凡征地后人均集体性质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低于0.22亩(今后如调整由区政府行文公布)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纳入全征土地养老保险补贴实施范围。
二、参保对象
凡纳入全征土地养老保险补贴实施范围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参保对象。
三、参保审核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条件参加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条件,每年核定一次(12月1日至次年1月20日为审核时间)。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报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同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参保人和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满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专责小组审批确定。
四、基金征集方法
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金以每人每月150元为计缴基数,按240个月即36000元为缴费定额,区、镇(街道)财政各负担25%,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50%,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缴纳的补贴费可以一次性趸缴,或分期缴纳(一年或半年缴纳)。区、镇(街道)两级负担的基金每年两次划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财政补贴专户”。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补贴费,划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补贴基金专用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缴费额为参保人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个人帐户”(以下简称“补贴个人帐户”)。
五、待遇计算方法
(一)符合全征土地条件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参保并缴费后,其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享受按月领取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直至死亡当月。
补贴待遇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贴和补贴个人帐户两部分组成:
1、两级财政补贴:
按补贴待遇150元的50%发放,即每人每月补贴75元。
2、补贴个人帐户:
按每人每月75元从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发放,帐户储存额发至不足75元,按实际储存额发放,发完即止。
(二)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区财政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100元的老人慰问金。
六、待遇的若干问题
(一)参保人领取待遇前或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迁出本区(升学户籍迁出除外),其“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连同利息退还本人,同时终结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关系。
(二)参保人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统筹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其“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参保人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统筹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在领取了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后,可按《试行办法》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三)参保人领取待遇前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金。符合殡葬改革要求的,一次性支付给死者亲属丧葬补贴1000元。
(四)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12月底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资格核定。
七、申领待遇手续
(一)参保人达到领取条件申领待遇手续:
符合全征土地条件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参保并缴费后,由参保单位于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届满当月的20日前,持参保人本人填写的《佛山市南海区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领表》及参保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审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待遇。
(二)申办退还“补贴个人帐户”手续:
参保人领取待遇前或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迁出本区(升学户籍迁出除外)或死亡的,由参保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减员表》,持参保人或其亲属提供的《佛山市南海区退还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个人帐户申请表》、参保人迁出本区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和退还手续,其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或其亲属。参保人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符合殡葬改革要求的,一次性支付给死者亲属丧葬补贴1000元,直接划入参保人的个人银行储蓄帐户中。
八、监督检查
(一)参加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定期向参保人如实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缴费情况;参保人有权监督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就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