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执勤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南府[1996]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执勤干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管理区经镇(区)党委定编任职的现任执勤干部(以下简称执勤干部)。 第三条 执勤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 第四条 执勤干部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由市、镇(区)财政以及农村管理区、执勤干部四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所任职务、缴费年限挂钩,与管理区经济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集养老保险基金,贯彻“以支定收、略有结余,以新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缴费专户使用相结合的办法。由市、镇(区)财政以及农村管理区负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执勤干部共同所有。执勤干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养老专户。 第六条 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市财政负担应缴总额的20%,镇(区)财政和管理区各负担40%(征集标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执勤干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参照市属职工同期个人平均缴费标准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管理区代扣缴。 由市、镇(区)财政负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每半年头一个月划付给市社会保险局,管理区和执勤干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月通过单位的开户银行扣缴,养老保险费转入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单位和银行不得拒付拒办。 第三章 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七条 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执勤干部,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如因换届落选或组织调整不再任职的执勤干部,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八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经当地镇(区)党委任命原从事管理干部(含1961年后任大队、乡、村民委员会干部)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在执勤干部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管理区可按本人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其一次性补缴足10年的费用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执勤干部退休后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 第十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金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是逐年调整的。以执勤干部退休前曾任最高职务计算,按上年度全市执勤干部月平均收入的10%计发(我市职工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由市政府另行调整),领取比率:支部书记、经联社长、办事处主任100%;支部副书记、经联社副社长、办事处副主任95%,其他干部90%。 二、附加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为计算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基础养老金标准2%。附加养老金每年根据上年度执勤干部平均收入而调整,调整比例为1:0.5,即执勤干部年均收入增1%,附加养老金相应增长0.5%。 三、个人专户养老金:储存在个人养老金专户中的保险金,在执勤干部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金,按规定发给。 执勤干部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国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金连同利息,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执勤干部离开管理区工作岗位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0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只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当年全市退休执勤干部月均退休费三个月的数额。 第十二条 执勤干部退休死亡,其丧葬费标准,按照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的死亡丧葬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执勤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指定属下各社会保险办事处负责按月将退休执勤干部的养老金拨给所在的管理区,由管理区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执勤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基金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安全、增值”的原则运用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收益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局按所征收养老保险费总额(含趸金增值部分)提取5%的管理费,管理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局在管理保险基金中,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执勤干部的缴费年限,可与今后到镇(区)、城区以上单位工作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执勤干部凡在1995年及至以前,因换届落选或其他原因,领取了一次性补贴的,其领取补贴所涉及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和享受待遇,今后重新任职执勤干部的,其缴费年限以重新任职并缴费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底经批准退休并按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领取退休金的原执勤干部,可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重新计发待遇,缴费年限(含有效工龄)不足10年的,可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向市保险局补缴足10年的费用后,享受相应待遇。费用可分别由镇(区)财政、管理区各负担50%。 1989年12月底前已退职的执勤干部暂不按本试行办法执行,其退职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退休执勤干部分享管理区经济发展成果,管理区在每年年终时,按在职执勤干部年均收入5%~10%额度,一次性发给退休执勤干部生活补贴(1990年1月后退休的执勤干部,已一次性领取了生活补贴的,不享受此待遇)。领取比率可按执勤干部退休时的职务计算,费用由管理区负担。 第二十二条 1989年南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管理区办事处干部退休保险制度的决定》(南府字[1989]172号),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实施的管理区办事处干部退休保险业务于1996年7月1日起移交给社会保险事业局。 原县、镇(区)、管理区办事处一次性交付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的养老保险趸金和日常收支结余基金,经市审计局核准后划转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设在银行的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执勤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业务移交和趸金、结余基金的划转,于1996年6月底前完成(6月底前有关应缴应付数额,人保南海支公司必须按规定结算完毕)。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从1996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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