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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我市镇(区)及城区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社保字[1995]2号

各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城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南府字[1995]25号《关于在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区、镇及城区属企业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凡我市的区、镇及城区属企业(以区、镇、城区组建并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界定)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下同),均按南府字[1995]25号《关于在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以及南府字[1994]65号《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规定办法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各单位不论有无离退休人员,均要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后,新开办的企业要及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从职工发生工资关系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参加的单位,今后参加时,须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罚缴滞纳金。
  三、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我局设在各区、镇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各区、镇及城区属企业均要填报一式三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核定表》、《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名册》、《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表式附后)作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依据。表式经审核后,一份由我局养老科存,一份由企业所属区、镇社会保险办事处存,一份由企业自存。
  四、区、镇及城区属企业在职职工,属固定职工身份的,由于其连续工龄参照市属企业固定职工的办法,视同缴费年限,故这部分职工需每人填列一份《区、镇及城区属企业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由我局会同各社会保险办事处根据职工个人档案资料审核盖章认可后,表式存入个人档案,作今后核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填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五、区、镇及城区属企业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前(即九五年三月底前)离退休的人员,因其待遇参照市属企业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分割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故各单位在报送《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时,必须将每个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一并带上,以准确审核其身份和享受待遇标准。为减少企业麻烦,各单位在填报《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时只需将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属工人或干部、原标准工资额情况准确填列,我局据之将其按市属企业同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核定后,打印一份各单位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后待遇表,给各单位核准后作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依据,并填列本单位保存的《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中有关养老金待遇的栏目。
  六、根据南府字[1994]65号文精神,对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之月至九六年六月底止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待遇计发,以既保证待遇水平有所提高但又与旧办法相差不太大为原则,决定对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调整系数按市属企业所定标准为0.7 计算,以后,视情况变化另订。
  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所属的区、镇社会保险办事处每月十五号前开出我局统一印制的《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予以托收,企业和银行不得拒付、拒办;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则由各社会保险办事处每月25号前根据各企业当月的实际所需要费用,开出由我局统一印制的《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委托拨款凭证》予以划拨,各单位收到拨款后,必须按时、足额发给离退休人员。
  八、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收预拨方式,为准确核定人数和金额,企业在职职工发生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发生增减速变动之次月10号前填报由我局统一印制的《企业职工增减变动表》;已离退休的人员减员,必须于发生减员之次月20号前填报由我局统一印制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情况表》报送所属区、镇社会保险办事处,社会保险办事处据之作为收缴养老保险费和下拨离退休费用的依据。
  九、养老保险费征集标准及办法。九五年四月(按预收预拨方式,即三月开始征集,三月拨出四月的退休费用)至九六年六月底止。按南府字[1995]25号文规定,由单位负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每个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5元;职工个人每人每月12元。我局征集工资时代扣。
  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后,职工缴费年限以周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周年的月份数按实际月数折算。
  十、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中断工作重新就业(含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继续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含固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就业的,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工作前的缴费年限(含固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需办理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需提前两个月填列由我局统一印制的《职工退休申请表》,表式一式三份,与职工个人档案、《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本人近期免冠小一寸相片一并送所属区、镇社会保险办事处审核后,由社会保险办事处送我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养老保险科审核批准后,签发职工退休证。《职工退休申请表》一份养老保险科存,一份社会保险办事处存,一份企业存。
  十二、退休人员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每年七月由我局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属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并向各有关单位公布。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不作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按35% 计发。
  十三、附加养老金每年七月由我局根据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幅度调整。目前,根据我市退休费用负担情况,暂按1 比0.2 幅度调整,即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每增长1%,附加养老金相应提高0.2%,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十四、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参加革命时间增发1—2 个月生活补贴和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交通费等专项补贴,暂不并入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但也由我局统一下拨支付。
  十五、符合部颁规定并经我局核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按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附加养老金0.2%,计发养老待遇不再折算工龄。
  十六、个人专户年金(即由职工个人负担缴纳的保险金),是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储存在个人专户中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具体的计算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退休前出国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职工退休后死亡,其在保证期内结存的个人专户养老年金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具体退还办法,由单位填报《退还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申请表》送所属区、镇社会保险办事处审核后送我局养老保险科审批。
  十七、由于我市已于九二年七月实施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因此,符合工伤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残废退休金;以前(即九二年六月底前)的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十八、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经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批准同意调出市外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由职工本人填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由单位加具意见后送所属区、镇社会保险办事处审核后,由社会保险办事处送我局养老保险科审定,养老科审定后向转入基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函》,待对方确认并复函后,即开具《养老保险金转移清单》,转出的金额为实施社会保险后由单位负责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 ,职工个人负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非本市户籍职工,离开单位后不在本市范围就业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发还给本人(具体按上述出国定居和死亡职工的退还办法执行),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待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同利息转入该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调入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从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之年月起,按我市同期该单位职工人均标准补缴单位及个人两部分养老保险费(从市外转入的基金可用于冲销)。
  补缴保险费后,其在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今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十九、为完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凡参加区、镇及城区属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均每人发一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作登记职工在职时缴费情况及办理退休手续时的依据。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十、本实施意见与市政府南府字[1994]65号、[1995]25号文一并施行,由我局及各社会保险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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