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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南社保[2000]17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减轻企业非生产性的事务负担,落实上级有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二○○○年十月起,对参加了我市市属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二○○○年十月起,凡参加我市市属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养老金(即原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书报费、交通费、护理费、干部一年一次性活动经费、离退休干部按参加革命时间一年一次性的离休待遇等),不再由企业代发放,改由我局委托各有关专业银行发放(具体哪一个单位由哪一间银行发放另行通知)。
  参保人员缴费不足15年或10年,退休享受的一次性计发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养老津贴,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代发放,原单位已撤消的,由其户籍所在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发放。企业原有自行支付补贴的,仍由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除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外,其他的管理仍按原来规定不变。

  二、鉴于这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牵涉的单位和离退休人员较多,且时间紧,因此,要求各有关单位和离退休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九月十五日至九月底)到我局养老科领取由我局统一在各银行办理的“养老金存折”(以下简称“存折”),各企业将存折领回后,必须在十月八日前发到离退休人员或其委托领取人手中。“存折”的签领登记,由我局统一打印表式供企业用。十月份以后新办理退休人员的“存折”,单位必须在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上月的二十六日至月底到我局养老科签领,在当月的八号前将“存折”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三、离退休人员每月的养老金,我局在当月的九号上午八时通过各银行准时转入其“存折”帐户,即,离退休人员要支取当月养老金的,必须在每月九号的八时之后。
  四、“存折”及帐户管理的有关要求:
  1 、离退休人员不能随意将“存折”销户,如有特殊确要销户的,需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原单位已撤消的,经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下同)审核,由我局养老科审批,并由我局负责为其办理销旧户开新户手续。离退休人员不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而造成其不能领取养老金的,我局概不负责任。
  2 、“存折挂失”、补办手续。离退休人员如遗失“存折”的,本人或委托人可到当地开户银行网点,按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存折”的挂失和补领手续。各银行受理后,将有关材料反馈我局财务科备案。
  3 、“存折”资料更正手续。离退休人员发现本人“存折”资料有差错需要更正的,需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审核,由我局养老科审批和办理更正手续。
  4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局将对当事人的“存折”帐户余额作暂时冻结:①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生存证明;②经有关方面证实暂时失踪;③未按时签领“存折”;④发现其死亡,但单位或亲属未及时报告;⑤发现“存折”数据出错;⑥异地安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有关资料;⑦对我局就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打印给各单位的《企业单位核对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中要求填列的资料不全,又不能说明原因。对被冻结的帐户,如无确凿证据支持继续冻结时,我局养老科与财务科应立即会同当事人的原单位和有关社会保险办事处迅速查明真相,经确认需解冻的,应及时解冻。冻结和解冻手续,由我局出具书面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的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一份送有关银行办理手续,一份养老科存。被冻结的款项,经查实属多拨的,全部反纳养老基金专户。
  凡冒领养老金及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全部冒领所得外,并处以冒领所得三倍罚款。

  五、养老金社会发放后有关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规定。
  1 、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生存认证,如原单位已撤消,但有单位接管或原单位主管部门接管的,则由接管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其生存认证(接管主要体现为负责代发养老金、负责医疗费报销)。
  2 、单位已撤消且没有单位接管的或在失业期间办理退休的已退休人员,必须在每年的四月份,由本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签到一次,以确认生存。如本人有特殊不能签到的,可委托亲属持有效证明(如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证明连同身份证、户口簿)代签到。在异地(指南海市外)居住的,本人能亲自到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签到的,应亲自签到,确实不能亲自签到的,可邮寄当地有关部门(如上所列)出具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给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确认生存。
  3 、出国定居(含港、澳地区)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确认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鉴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现重申: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均需提前两个月报我局养老科核发待遇,不按规定办理的,不补发养老金。
  七、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是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及时将养老金存折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保证离退休人员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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