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劳社〔200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精神,结合我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就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凡参加我区社会养老保险的非我区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含非我区户籍的所有临时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本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二OO三年七月一日前参保的年限按建立个人帐户11%计退),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实施上述规定后,退个人帐户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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