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办理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业务办法的通知
南劳社〔2005〕53号
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退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退保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退还个人帐户基金的监督,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变更办理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0月1日起,变更目前办理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参保单位办理的办法,改为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参保人本人办理。变更后,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由参保单位办理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手续。
二、有关变更后由个人办理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具体办法,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二ОО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