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理顺佛山市南海区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干部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府[2008]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关于理顺佛山市南海区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理顺佛山市南海区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干部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1996年7月起,我区将农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下称"两委")干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后,让"两委"干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对解决"两委"干部的后顾之忧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当前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两委"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就理顺我区"两委"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从2008年1月1日起,"两委"干部按城镇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含生育,下同)、失业、工伤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村委会按照一般干部按130%、副职按150%、正职按180%的标准为"两委"干部申报缴费工资,由区、镇(街道)、村三级共同负担(各占三分一)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的单位缴费部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一)由于"两委"干部按照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其退休的缴费年限条件和待遇计发,按相应项执行。
(二)"两委"干部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任职时年满55周岁;不任职时年满50周岁。
(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两委"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规定年限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规定年限的人员,可按照省和佛山市的相关文件规定,通过延后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才可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对退出"两委"干部岗位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继续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两委"干部除在1996年6月底前因换届落选或其它原因领取了一次性补贴且未退还,其领取补贴所涉及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外,其历史上经当地镇(街道)党委任命原从事"两委"干部(含1961年后任大队、乡、管理区执勤干部)工作的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待遇问题
(一)根据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企业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南府〔2004〕57号)规定,"两委"干部2004年4月1日前(不含本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经核定的视同养老缴费年限及实际养老缴费年限,下同)视同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07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两委"干部,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两委"干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满25年的,从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满25年的,按办理退休时的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担任"两委"干部的时间累计达15年但不足2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的"两委"干部,一次性补缴的医疗差额年限的费用由区、镇(街道)、村三级共同负担(各占三分一);担任"两委"干部的时间累计不足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我区以往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