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
发放办法的通知
佛社保南〔2007〕35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管理,落实上级有关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起,对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费从现行拨给原单位或由原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发给死者家属改为直接划拨到死者存折。现就具体手续明确如下:
一、凡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单位或亲属应及时报所属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情况表》外,同时应携带火葬证明材料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者本人领取退休金待遇的存折账号页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
二、各社会保险办事处经办人员在接到上述材料时,应认真审核材料,如死者领取退休金待遇的存折注销的,则应提供死者其他未被注销的存折(含农行、工行、中行、信社存折)。
三、对确实不能提供死者本人存折的,由具有继承资格者到公证部门出具公证文件,证明其具有继承资格,并将公证文件连同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存折账号页复印件,一并送到所属社会保险办事处。
四、上述手续完备后,社会保险办事处应在每月25号前,将相关资料送分局养老科审核,养老科审核后,于次月9日将丧葬、抚恤费通过银行直接划拨至死者本人的存折或法定继承人的存折。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