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为预防和及时处置社会保险权益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提高我分局的处置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信访条例》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
(一)突发群体性事件
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因社会保险权益纠纷,引发30人以上集体上访、罢工、静坐及堵塞交通等对正常生产或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突发群体性事件按程度的不同,分为重大事件、紧急重大事件和特别重大事件。参与人数在30人至100人的为重大事件,参与人数在101人至300人的为紧急重大事件,参与人数在301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二)非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处理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突发性事件,包括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自然灾害、工伤事故、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
二、工作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以人为本。认真学习领会社会保险政策的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遏制事件激化。
(二)统一领导,协同应对
充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时提出处置预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妥善、高效开展处置工作。
(三)耐心说服,化解矛盾
以教育疏导为主,认真做好上访人的解释说服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劝说上访人,缓和情绪化解矛盾。
(四)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及时掌握引发事件的主要原因,依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采取果断处理措施,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将损失和社会影响减到最低限度。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我分局成立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另文),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处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地税、公安、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联系、沟通。
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一)预防机制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对经办机构的影响。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管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优化服务措施,避免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切实做好以下预防和排查工作:1、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2、建立和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档案;3、管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4、核定参保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5、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二)处置步骤
1、做好接访疏导工作。接访时应派出两名及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接待上访人员,了解他们的具体诉求,并做好解释、劝返工作。如上访人员有过激行为或人数多,影响治安、交通秩序时,应及时请公安机关派员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查清事件发生原因。事件发生后,应查清事件发生原因、背景等情况,并对上访者的诉求进行分析。评估引起群众不满的是政策本身问题,还是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同时分析群众的诉求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及时提供有关政策及办事流程指引。
3、研究处理意见。查清原因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如果是工作人员执行不到位或执行有误,应坚决予以纠正,尽可能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如果是上访者误解了政策法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如果是政策本身不合理,应向上访者解释清楚,并将他们的诉求向上反映。
4、及时向上报告。及时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处理意见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予以协助。
(三)总结善后
1、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应进行认真总结,客观分析事故的原因,评估应急措施的得失,吸取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报告。
2、为及时向社会公众传达正确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统一新闻口径,并由新闻发言人与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及时发布相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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