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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办理
公证办理
部门来源:桂城 发布日期:2010-08-12
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指南
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指南
一、 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3、主持调解纠纷;
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6、担任法律顾问;
7、协助办理公证。
二、 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南海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需通过聘请律师予以保护,并经审查确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申请人经证明其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聘请律师费用。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向中心、各律师所、各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领取申请表格,申请表格也可以从本网页下载;
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身份、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及事实证据等有关资料;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本中心值班律师办理申请登记,并如实回答值班律师的有关提问;
4、本中心将于接受申请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
5、申请人接到《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于三日内到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如果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或无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须交有关代理证明。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情况:房屋、生活资料等所有权证明。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财产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明等。
3、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案情材料:
财产产权证书和它有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4、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援助律师予以必要的合作,否则,本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本中心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
1、填写继承遗产申请表,由审核单位(如当地村委、居委、单位等)加具意见(如情况属实等)、盖章、负责人签名。
2、死者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村委、居委、派出所出具,应证明死者的姓名、出生日期、死亡的年月日、地点、生前住址。
3、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被继承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和财产清查(如房产证、土地证、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
5、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一般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取得遗产等几种,继承开始后,①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③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赠扶养协议:如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则应提供该合法的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继承、遗赠应提供死者合法的遗嘱。
(3)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该继承人应继承份额转位给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4)取得遗产:如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生育、收养子女、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入五保户,申请人如对死者尽了主要的生养死葬义务,可申请取得死者的遗产。
6、办理继承公证时,所有继承人应亲自到本处办理(如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监护人、代理人只能代为继承,不能代为放弃)。继承人如要求继承财产而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有效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该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有关材料代办继承,继承人如放弃继承遗产,则必须亲自到本处办理放弃继承手续。
(1)继承人如居住外地,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2)继承人如居住香港,可到中国承认的香港律师楼办理放弃继承声明;
(3)继承人如居住国外,可到中国驻该国领事馆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如在居住国律师楼办理放弃继承声明,该声明应到中国驻该过领事馆办理认证手续。
赠与公证
1、赠与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如是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赠与人如未婚的,应提供有效的未婚证明;
(2)赠与人如已婚,应提供有效的已婚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夫妻双方应同时到本所办理;
(3)赠与人如已离婚,应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及现时婚姻状况证明;
(4)赠与人如已丧偶,应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再婚证明:
①如配偶是在赠与的房屋兴建前死亡的,可由在世一方办理赠与手续;
②如配偶是在所赠与的房屋兴建后死亡的,则赠与人、所有的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均应亲自到本处办理手续。
③如配偶的父母已故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
3、赠与人必须亲自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4、提供被赠与的财产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赠与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如房屋已建成而未领取房产证的,应由房屋所在地居委、村委或国土办出具证明,证明上应写上房屋所有权人、座落地址、结构、层数、建筑面积、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的土地证号。
5、受赠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赠人,由本人带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办理受赠公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赠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办理受赠公证;
(3)法定监护人应提交本人、配偶、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受赠人的出生证明或法定监护的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监护权的证明。
遗嘱公证
1、填写遗嘱公证申请表;
2、立遗嘱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回乡证、护照原件;
3、遗嘱所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股权证等)原件;
4、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1) 遗嘱人如未婚,应提供有效的未婚证明;
(2)遗嘱人如已婚,应提供有效的已婚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夫妻双方应同时到本所办理;
(3)遗嘱人如已离婚,应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及现时婚姻状况证明;
(4)遗嘱人如已丧偶,应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再婚证明;
(5)遗嘱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立遗嘱人不希望受益人知道的,此证件可以不提供);
(6)如遗嘱人无结婚,无生育及收养子女应提供无收入五保户或单位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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