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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部门来源:桂城  发布日期:2010-08-05

户外悬挂物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南海区区域内户外悬挂物的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户外悬挂物是指在道路、建筑物立面悬挂的气球、标语、彩旗等物。
第三条 当事人在南海区区域内需悬挂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物品的,均应报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审批。镇(街道)分局代表区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所在镇(街道)申请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当事人需悬挂户外悬挂物的,应就悬挂物的名称、种类、内容,悬挂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向区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审批事项申请表》。
第五条 下列为悬挂物的申报主体:(一)政治性、指令性的宣传悬挂物由制作单位申报;(二)在本单位门栏外墙上单独悬挂的悬挂物,由该单位申报;(三)悬挂物属商业广告性质的,须委托广告制作单位代理申报。
第六条 镇(街道)分局在受理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镇(街道)分局应填写《审批事项审批表》,并在填写《通知书》之后将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送达时,当事人必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的审批事项获批准后,需按南海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负责审批的镇(街道)分局向当事人发出批准的通知书时,负责收缴前款所规定的款项。
第八条 未经批准的悬挂物为非法悬挂物,应责令限期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临时占用道路及公共用地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南海区区域内临时占用道路行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的畅顺、整洁,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占用南海区区域内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街巷道路及公共用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申请批准。
第三条 当事人需要在南海区区域内临时占用道路及公共用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及摆设摊点的,应向区行政执法局所在镇(街道)的分局提交申请。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和申请临时占用道路、公共用地摆设摊点的,应填写《审批事项申请表》,并附需占用地方的四面位置图及平面图。
第五条 镇(街道)分局应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事项申请表》上填写对该项申请的审查意见,并将该审批表和当事人的申请材料送案审科审核,案审科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六条 主管局长审批完毕后,由案审科制作《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送交受理立项的分局,由该分局负责送达给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必须填写好送达回证。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的审批事项获批准后,需按南海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负责受理立项的镇(街道)分局向当事人发出批准的通知书时,负责收缴前款所规定的款项。
第八条 未经批准便占道(地)停放车辆及摆设摊点的,影响道路畅顺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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